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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名黄姓司机近日向媒体投诉称,他开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因为比正常情况多花了两个多小时,下高速时被告知要交“超时费”,同时收费站称,今年此车已累计超时20多次,需补交“超时费”2400元。黄先生则称,自己超时均是由于在服务区睡觉休息所致,缴纳“超时费”不合理。(11月10日《京华时报》)
从报道中不难看出,高速路收取“超时费”不只广西一家有,河北、山东、甘肃、黑龙江等省份此前出台的高速公路收费办法中均有关于收取“超时费”的规定。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让“超时费”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收费项目?其实说白了,他们设立的初衷,无非针对那些通过换卡、“U转”等方式偷逃通行费的车辆。由于它们在作弊中花了短距离的钱跑了长距离的路,因此才让“短距长时”的通行记录成为收取“超时费”的依据。
可是话说回来,毕竟偷逃通行费者占少数,高速路收费站为了惩戒他们,仅选择“短距长时”做文章显然不合理。因为“短距长时”并不代表所有司机都花了短距离的钱跑了长距离的路,他们在中途休息需要时间,维修车辆也需要时间,怎可将这样的超时也纳入收取“超时费”范围?尽管高速公路方有解释,在路段不畅通的情况下,或者由于车辆事故、修理、食宿等其他原因造成超时,司机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按通行卡显示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但问题是,这种因惩戒个别作弊者而连累所有超时车辆的行为本来就不对,还要让超时司机为“自证清白”提供超时理由和证据,更是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谓是懒政中的乱作为,无疑会加重超时司机的时间成本和举证责任。
至于“超时费”这一项目的设立,更是得不到上位法的支持。换句话说,在我国的所有法律条款里,根本就找不出高速路“超时费”这一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显然高速公路对“超时费”的制定属于非法,是赤裸裸的乱收费行为,应该予以取缔。
至此,高速公路方或许会冤枉地说,自己所做的这一切,无非是为惩戒那些偷逃通行费的车辆,没有针对其它超时车辆的意思。可现实是,因为你们的懒政已导致了乱作为,因为你们的私立收费项目已导致了乱收费,你们必须为这些行为责任。其实,在惩戒偷逃通行费车辆问题上,如果真想作为是用不着把事情搞得这么复杂的。只要你们完善运营管理模式,强化监控手段和现场执法力度,在精准打击上做足文章,这一“偷逃”现象是不难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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