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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正是要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减少信访人的信访之累,同时也化解司法机关的接访之累。在实现了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自然也促进了稳定。
中央政法委9日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司法裁判文书,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的占比,长期在七成以上。这类案件缠访高发、久访不息问题突出。过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其他信访案件一样,被送交行政序列的信访部门处置。但行政部门并无司法权,其接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之后,也只能往司法机关移送。如此循环使得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滞留在路上,以至于有的民众将信访调侃为“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部门转来转去,最后还是哪里来哪里去”。
十八大之后,信访制度改革骤然加速,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回归司法。不难看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由行政信访系统受理再转办,既不利于信访人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使大量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被浪费,司法权威也被这种无效的循环救济而逐渐消解。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回归司法之后,一方面要致力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有效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的基本职能就是定分止争。司法裁判如不具有终局性,争议各方将在“程序空转”陷入无休止的争执。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介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正是要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减少信访人的信访之累,同时也化解司法机关的接访之累。
当然,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身份是独立的,而且必须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首先表现为律师独立于政府部门。律师的天职是维权,不是维稳。在法治的视角里,维权与维稳是一致的。维权才能维稳,不维权只会越维越不稳。任何对个人权益的侵犯,都将埋下不稳定的火种。因此说,律师通过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实现了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自然也促进了稳定。对此,《意见》特别强调,律师应“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律师应)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另一方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地位也相对独立于委托人。律师的天职是为委托人维权,但律师也只能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意见》还明确律师的任务包括: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相信在有了“信法”的律师提供专业帮助之后,越来越多“信访不信法”的信访人将回到法律的轨道,从过去的“信访”转向“更信法”。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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