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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清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岂能仅点名?
//www.auribault.com 2015-11-17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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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营销的虚假广告,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涉案被点名。(11月16日《华西都市报》)

  电视广告为我们所熟知,常常见一些为老百姓喜爱的明星在广告中大力推荐其代言商品,尤其是一些经典广告语“XXX,洗洗更健康!”“腰不疼了,腿不酸了”“你好我也好”……更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产品知名度倏然提升,销量陡然上升。这不仅是广告语编得好,还得益于明星效应!

  然而,在这次工商总局通报的12起案件中,却不乏利用名人做虚假广告的案件,包括冒用所谓“文化惠民工程”免费发放国宝级十大传世名画虚假广告案。案件当事人在电视广告中宣称免费发放“传世名画”,赵忠祥、侯耀华等名人也在广告中为其作推荐、证明。这次对广告主进行了相应处罚,而只对这些明星们进行了点名通报。笔者以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能止于点名!

  明星效应更能助推虚假劣质产品商品进入市场,更具欺骗性。老百姓信任明星,如购买虚假伪劣产品,轻者受骗蚀财,重者受伤殒命。就这一点来说,为其代言的明星们是在“助纣为虐”,是“谋财害命”者的“帮凶”。

  明星们应该自惜羽毛,不能一切向钱看。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只要给钱,什么广告都接,也不管产品或者服务是什么,也不管广告内容是什么,描述是不是符合实际,反正只要给钱,就把自己当成了广告主、商家和厂家的牵线木偶,一个口令一个动作,让说什么就说什么,怎么夸大怎么说,怎么说好听怎么说。这次赵忠祥、侯耀华等名人,就丧失了一个人基本的诚信品质,伤害了广大“粉丝”的感情,只会让自己得不偿失!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我想,这次不仅要通报这些名人,也应该严格执行《广告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不能点名了事,由此起到一个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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