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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张先生从沈阳搭乘中国南方航空CZ6101次航班飞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行中突发肠梗阻,空乘帮助联系了地面救护车。但飞机落地后,空乘和急救人员为谁该抬旅客下飞机发生争执,最后旅客只好自行下旋梯再爬进救护车。23日,南航已派人登门致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急救中心也发出致歉信(11月23日中新网等)。
面对突发疾病,面对生命垂危的乘客,南航空乘和医疗急救人员竟然互相推诿,令人不可思议。人,但凡有良知,当面对重病患者渴望求生的眼神时,怎会“袖手旁观”?这一事件折射出,涉事双方对生命的冷漠。如果他们能尽快将旅客送上急救车,旅客或许不至于被切除0.8米小肠。虽然双方表示歉意,但对推诿行为依法依规追责不可缺少。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关于急救,国家有明确规范。国家卫计委去年颁布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搬运、护送患者”被明确规定为医疗救护员的职责。可见,将重病患者抬上急救车是急救人员的基本职责。其实,这个道理并不用多说,一旦有人拨打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应立即携带急救设备包括担架赶到患者面前。这一事件中,急救人员不仅没有携带担架上飞机,还让疼痛难忍的旅客自行下旋梯,再自行爬上救护车,其行为与白衣天使的美称格格不入。
《办法》第37条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我们倒要看看,冷漠的急救人员将受到何种处理。
至于南航,空乘人员在飞机上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联系地面救护,这一点值得肯定。事实上,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疾病时承运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空乘人员的推诿行为,让整个南航的形象跌入谷底。
旅客自购买机票时起,就与航空公司构成合同关系,航空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虽然飞机已经落地,但合同尚未终止,空乘人员的安全送达义务尚未结束。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安全送达和救助义务,空乘人员推诿事实上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除了南航和急救人员的责任外,这一事件也反映出机场保障存在的问题,既然已通知地面有重病旅客,急救车也已到达,为什么卸载乘客的升降车没有及时出现?这一事件中,机场不可置身事外,亦应引起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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