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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昌莲:“离婚保证书盖公章”折射权力出轨
//www.auribault.com 2015-11-26 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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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朱慧卿

  在七份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的离婚保证书中,署名黄涛的保证人向刘英(化名)作出多种承诺。保证书上除按有指印外,还加盖有“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去年底刚刚荣获江苏省优秀法庭庭长的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庭长黄涛向记者承认,保证书确是其所写。(11月25日《山东商报》)

  作为一名法庭庭长,黄某搞婚外情,并向情妇写下7份离婚保证书,已是一种失德行为。而其在离婚保证书上,盖上了法庭的公章,就有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嫌疑了。神圣威严的人民法庭,岂能为一名法官的失德行为进行担保?从这个角度看,法庭庭长在离婚保证书上盖公章,可以说是一次典型的公权出轨。

  公章乃公用之章,人民法庭的印章,更是社会之公器,代表着法律和公权力,是行使法律和公权力的重要明证。一件事情是否合乎要求、一份材料能否盖章,正常情况下,是有相应法律规章作依据的。如果符合标准就应给盖章,否则无论如何都不能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公职人员无视公章的公共性及盖章行为的合法性,将公章变成了部门或个人敛财谋私的工具,严重破坏了公章的使用规范,损害了政府部门形象。

  比如,2014年7月,四川眉山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动用宣传部公章,以红头公文的形式要求该市东坡区教育局“妥善安排”自己子女的上学事宜,受到了免职处理。要知道,公章私用,以权谋私,败坏个人的名声事小,损害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形象事大。相形之下,这名法庭庭长在个人的离婚保证书上盖公章,使公章沦为其偷情和玩弄女性的一种工具,可以说情节更恶劣,后果更严重,应严肃查处。

  事实上,对政府部门公章的管理,在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也是对政府相关公职人员的监管。首先需要掌握公权力的人树立规则意识,把依法办事作为能否盖章的根本标准。当然,某份材料、某个手续能否盖章,具体规定可能并不是特别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避免个人单独进行决定,应以公共利益为重,按照程序由集体作出是否盖章的决断。对于那些公然借盖章谋取私利者,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更为关键的是,要健全体制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监督,让掌握权力的人,不敢也不能为所欲为。只有这样,公共权力才能姓“公”,公章的公共属性也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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