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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社科院发布一份报告建议,延迟退休可分“两步走”: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至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龄同步达到65岁。报告还建议,在退休年龄改革中引入弹性机制,规定人们可提前或延迟5年退休。(中新网 12月2日)
上述社科院提出延迟退休方案,从基本的轮廓和方向来看,应该说还是大致靠谱、合理的。不仅符合此前人社部提出的“小步慢走”的“渐进”要求,而且也符合目前我国男女退休年龄存在明显差距的现实,体现了“女先男后、女快男慢”原则,同时,方案建议的“引入弹性机制”,也很有现实针对性,呼应了此前舆论对于“弹性退休机制”的普遍呼吁。
但进一步现实操作的角度,上述延迟退休方案,尤其其中的“弹性退休机制”,仍显得过于粗略笼统,还需进一步的全面细化公平设计。这主要体现在,如何在“延迟退休”与“弹性退休”之间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结合,笔者以为,除了强调“养老金待遇与退休年龄挂钩”,还需进一步考虑其他一些更加全面细化的“挂钩”设计。
比如,按照“多缴多得、长缴长得”公平原则,“弹性延迟退休”应与“缴费年限”实现更紧密挂钩。很明显,一个职工究竟在什么时候退休才更加合理,简单机械的“一刀切”退休年龄,并不应该是唯一和最重要标准,而真正更重要的标准实际上应该是:其累计的社保缴费年限。如一个农民工15岁外出打工参加社保,到65岁时已累计缴费已50年;而另一个职工40多岁才加纳社保,65岁时才累计缴费20多年,让我们按同样的标准延迟退休,显然非常不公平,既无法充分体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原则,也无法激励职工积极参加社保。因此,“累计社保缴费年限”理应成为“弹性延迟退休”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如不妨规定:一个职工只要累计缴费达到40年,无论其当时具体年龄是多少,均可以选择退休;累计缴费达到35年、且同时年满60岁,也可自主选择退休;而只有累计缴费不足35年,才需延迟退休至65岁。
同时,除了“缴费年限”,考虑到我国不同职工群体工作状况、劳动强度和风险的巨大差距,笔者以为,“弹性延迟退休”也应与不同的职业特征、工种之间实现挂钩。如一个主要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且劳动风险很大的建筑工人,与一个主要从事脑力劳动、长年坐办公室的机关工作人员,均一刀切地“延迟退休至65岁”,就并不公平合理。
当然,要想更好实现上述这些“弹性延迟退休”设计,除了“延迟退休”本身,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角度,还需要其他一些进一步的配套细化公平设计。比如,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尽快改变现行严重缺乏激励性的“大社会统筹+小个人账户”社保账户模式。众所周知,依据该模式,职工养老缴费(工资的28%)中的绝大部分(20%)都是要通过社会统筹“充公”的,只有8%的个人账户部分,才真正属于是个人。这也就是说,一个职工如果不到退休年龄便去世,其缴纳的社保费只有少部分可退还个人。这样的社保账户设计显然无法激励人们“多缴长缴”,也很难说服人们主动接受“延迟退休”。这诚如有专家指出的,“去世后养老金‘充公’,会削弱社保制度的激励性,对于早逝的人也不公平”,而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曾强调,“这个制度负激励效应太大。不改成一个正激励的制度……就是灾难”。(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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