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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辉林:与老人同住可减税是合理的制度补丁
//www.auribault.com 2015-12-10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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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居家养老仍是并很可能长期是养老主流模式的情况下,子女与老人同住是老人生活质量的有力保障,促进晚辈与老人同堂的政策可谓德政、善政

  在中国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当下,《论语》中“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教诲,当下许多成年人却难以听从。那些进城务工的“候鸟”自不必说,纵然是落户大城市的人,也常因忙工作而纠结于能分割多少时间赡养老人。但一个文明的社会必须实现“老有所养”,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在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不足的情况下,出台政策增强人们的赡老意愿。12月8日起公开发布的《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就设计了这样的政策。

  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在居家养老仍是并很可能长期是养老主流模式的情况下,子女与老人同住是老人生活质量的有力保障,促进晚辈与老人同堂的政策可谓德政、善政。

  通过所得税的优惠,减少与老人同住子女的支出,体现社会的公平。老龄人口的庞大数量和增长速度,使得养老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社会公共问题。家庭力量担起养老之责,具有减轻社会负担的溢出效应。政府推出公共政策以部分抵销家庭因为养老而增加的生活成本,是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

  对与老人同住子女推行所得税优惠,也是一个不错的制度补丁。与一些国家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不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无法考虑家庭实际经济负担的差异,也不能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较为精确的考量。而对与老人同住子女推行所得税优惠,也就是在税收中部分考虑到了家庭的实际经济负担因素,增强了税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徒善不足以为政”。一旦这样的政策设计正式出台,执行起来还有诸多问题需要细化、厘清。精确划分尽到养老社会责任的人和不当逐利的“乔装打扮者”,须形成界定“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严格依据。越出一室的楼上楼下、同一小区内,算不算住在一起?多房户或有房租房者为数不少,凭何认定两代同住?让善政精准发力,才能彰显公平正义。如果政策设计正式敲定,实施细则也得抓紧出炉。

  面对“银发浪潮”,这样的创新政策设计更多一些,社会的情感纽带才能更强,社会才能更有温度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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