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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旅游业正确发展之路,应回到《旅游法》的基本精神。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则应以民法与《旅游法》为依据,提高民事主体自身的责任与权利意识,诚信办事,依法守约
日前,云南省旅发委下发了关于《云南省推进旅行社跨界融合发展组建旅行社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特别要求,旅行社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1次,购物时间每次不得超过90分钟。
这听起来似乎是以游客为本、以限制旅行社购物安排过多为目的。联想到近年来云南导游强制购物丑闻不断这一背景,让人觉得有关部门着实在解决这一旅游业痼疾。
但这一规定至少在几个方面混淆了概念,其导致的后果,甚至会使这一规定成为某些旅行社安排强制购物或不当购物长达90分钟的授权书。
2013年出台的《旅游法》,是指导与规范旅游业的“宪法”。《旅游法》第35条禁止“不当购物”“强制购物”“指定购物”,但允许“协议购物”“善良购物”。所谓的“不当购物”,就是指以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购物安排;“强制购物”,则指违反游客意愿的强迫交易行为;“指定购物”,则是旅游组织方单方规定消费场所的行为。而第35条不禁止的行为,则有“善良购物”,指旅行社或导游及相关人员或组织,并未从游客购物等消费中获取回扣等不当利益;“协议购物”,则指双方在信息充分对称的前提下,经协商并获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安排的购物活动,其次数与时间视双方事前的商议。
很显然,云南旅发委的通知,并未区分《旅游法》中的重要概念“不当购物”“强制购物”“指定购物”和“善良购物”“协议购物”,并自创购物时限90分钟这一发明,眉毛胡子一把抓,以“每天不得超过1次”为遮羞布,把有可能的非法行为如“不当购物”“强制购物”“指定购物”合法化,而对应交由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议购物”“善良购物”,则予以不当干预,从而使旅游行为的民事商事性质被大大冲淡。
一直以来,有关职能部门常常因急于解决问题,而在考虑有失周全的情况下出台一些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云南旅游业这几年被曝光的负面新闻比较多,有关部门有治理问题的急迫感,这非常好。但光是主观上的“着急”还不够,还要抓到问题的关键并拿出治理问题的周全办法。否则,旧问题尚未解决,新问题却又会层出不穷。
引导旅游业正确发展之路,应回到《旅游法》的基本精神。职能监督管理部门应严肃奖罚制度,坚持利益回避原则,不干涉正常的市场竞争。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则应以民法与《旅游法》为依据,提高民事主体自身的责任与权利意识,诚信办事,依法守约。如是,旅游发展之路方可持续向前,且越走越宽。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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