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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说,相较于那些依然未有“下文”或未公开的冤案,公开名单的呼格案追责已属进步。但是,人们对正义的期待,对有限进步的肯定,并非对“看得见”的缺憾视而不见的理由。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其中26人为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新华社1月31日)
一纸追责名单,终于在农历新年前姗姗来迟。此时,已是呼格案案发的第20个年头,距离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无罪宣判也已一年有余。漫长的等待之后,理应迎来欣慰之时。然而,呼格父母对追责结果的“不可接受”,公众的质疑,无不表明追责结果与人们所期许的正义仍存距离。
多达27人的追责名单,涉及人数不可谓少。然而就追责力度而言,除了此前早因涉嫌职务犯罪而另案处理的冯志明外,其他被追责人员均为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不仅让人“疑虑”,更有诧异之感。要知道,呼案的平反和追责在一开始就被赋予了象征意义,寄托了公众对于加速冤案平反、形成制度性追责范例的深沉期待。因此,公众的情绪落差可见一斑。
失落不只因追责力度。只有追责名单,而具体调查过程和追责依据一概阙如,更令本就显得“罚酒三杯”式的追责结果缺乏说服力。从此前媒体对呼格案平反的调查来看,呼格冤案的形成,到底存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具体经办人对冤案的形成有怎样的直接责任,一直是案件焦点所在。仅凭追责名单,人们看不到罪与非罪、错大错小的区分。这正是令呼格父母感叹追责“有比没有更残忍”的原因所在。
在一项有8万余名网友参与的网络调查中,仅有2.9%网友认为此次追责到位,足以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于“只见结果,不见追责路径”的背景下,不能将这样的民意看作只是民众朴素正义观的冲动。毕竟,即便不论此冤案所造成的“生命”的代价和沉重后果,追责理应体现出权责对应的理念,仅从追责程序看,它是否可以真正担当起“依法追责”之实,在司法界内部恐怕都欠缺足够说服力。
早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内蒙古检察院检察长就曾向媒体表示:“对制造呼格吉勒图冤案的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已经接近尾声,将会尽快公布。”那么,警告与行政处分的追责名单,何以在近一年后才公布?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是否有某种外力对最终的调查与追责产生了影响?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追责不是政法委追的,都是由公检法三机关按照程序各自进行的。”这样的追责调查主体又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当然,对一桩20年前的冤案,追责不得不考虑到彼时的司法环境,并平衡冤案中的个体责任。然而,仅仅与差不多同一时代冤案的追责进行横向对比,呼格案的追责力度,也同样让人无法释怀。如赵作海一案中,就共有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许有人会说,相较于那些依然未有“下文”或未公开的冤案,公开名单的呼格案追责已属进步。但是,人们对正义的期待,对有限进步的肯定,并非对“看得见”的缺憾视而不见的理由。
符合正义的冤案追责,从来都应是完整的冤案纠错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一个真正法治化并有正义示范之效的冤案纠偏机制的形成,也必然要建立在一起起经得起公义衡量、经得起时间和历史考验的个案追责的基础之上。来龙去脉欠奉的冤案追责,既无法告慰含冤者,提振人们对司法正义的信心,也难成为通向健全司法的起点。就此而言,这一份27人的追责名单,实在还担当不起呼格案的“盖棺之论”,它仍需要一场有关正义的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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