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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不追责 不是当事人“私事”
马涤明
//www.auribault.com 2016-02-03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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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谈到追责问题,陈满称:“不追了,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不用再追究、纠缠此事。”

  陈满不想追责,那是他的权利。然而,错案追责并不只是当事人个人的私事,更是国家的公事。当事人有权放弃他自己追责的权利,但国家不能放弃追究错案的责任。

  一桩错案的了结,宣判当事人无罪,只是完成了一半,只有当造成错案的原因、过程和责任全都搞清楚,并依法处理,才算画上句号。陈满表示,人要有胸怀,有一个宽容的心。这种品格很难得。但站在国家的角度上,追究错案责任,并不是为了报复、整治责任者,而是对法律、法治公正负责,对社会正义负责,并警示后人,避免悲剧的再发生。

  任何一个错案,以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的问题,都不只关乎当事人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酿成冤假错案的主客观因素如果不能有效地清除,不能成为业界广泛重视的教训,当事人一个人的公正被落实后,更多的人仍无法获得安全感——只要产生冤案的主观或客观因素还在,昨天是“陈满”,明天会不会是“李满”、“张满”被重蹈覆辙,也就难说。而所谓有效、彻底清除产生错案的主客观因素,追究相关部门和办案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责任,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如果存在刑讯逼供、证据造假、故意陷害等问题,则更不能放过。否则就是对公众、对国家的严重不负责任。对故意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至少要将他们清除出司法队伍,因为这种人继续参与办案,则无法取信于民,且涉案者的合法权益叫人担心,公众也会忧虑安全感的问题。

  回过头来看看这几年被纠正的一些重特大冤案,一方面,公众对司法正义回归,国家法治的进步显而易见;另一方面,错案的纠正和问责,却往往引发一些争议,似乎让人“正义来得不够痛快”之感。陈满的豁达态度或许可以点个赞,但如果一并放弃公义层面的追责,法治公信的损失可能无法估量,对避免错案继续发生更是有弊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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