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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发布。《办法》提出了4项考核内容和6条考核问题,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将采取约谈整改等,造成不良影响将被追责,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2月17日《京华时报》)
有专家指出,随着经济发展的“减贫效应”逐年递减,与过去相比,同样的投入、同样的方法难以取得应有的“产出”。在这个角度,强化扶贫工作的考核力度,是对地方扶贫责任的加力,其实也是间接对优化扶贫工作方法的倒逼。事实上,处于攻坚阶段的扶贫,要告别往日摊大饼与大水漫灌式的粗放式路径,代之以精准扶贫,这在当前上上下下,其实达成共识。对应此,《办法》提出的强化贫困信息管理和建立精准识别指标的考核标准,其实就是对于精准扶贫方法的对接。
还应看到,将扶贫成效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的考核范畴,其实更彰显了一种新的发展理念要求。地方政府要将扶贫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实际上与近年来告别唯GDP考核模式相辅相成。在过去的相当长一段时间,经济的发展指标被各级政府放到首要位置,虽然有着某种历史的必然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发展均衡性的矛盾,贫困地区的长期存在,就是其具体表现之一。因此,当前将扶贫的责任纳入到省级政府的考核中来,也就是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能够更加注重均衡与全面发展,这亦是对整个社会发展质量的一种托底。
考核的力度强化,考核的责任主体升级,但考核要真正落到实处,还必须要建立在对于扶贫成绩的客观和真实评估之上。从以往的情况来看,甚至出现了不少地方争当“贫困县”的荒唐现象。现在考核的力度加大,就更有必要防止出现“暗度陈仓”之为。有鉴于此,这次的考核办法中,特别要求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除了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全国农村贫困监测等“官方”数据,还将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并让贫困群众在脱贫成效考核中拥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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