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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为啥敢要天价?
史洪举
//www.auribault.com 2016-02-25 来源: 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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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泰安王女士的父亲需转到济南治疗,济南急救中心联系到医院的救护车,约80公里路程,要价3600元。医院称收费是协商结果。据记者了解,济南物价局确有规定“长途转送用车费由双方协商确定”,这给了急救车很大定价空间。(齐鲁网2月24日)

  救护车作为接送急救病人的专用工具,却收取天价费用,显然不妥。笔者认为,监管部门理当尽到监管职责,以规范性文件约束救护车的收费行为,确保其回归公益属性,减少患者经济负担。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轻患者负担上下了不少工夫,但遗憾的是,救护车收费似乎成了被遗忘的部分,以致于屡次出现天价收费。

  根据报道,济南市物价部门对救护车的收费是这样规定的,急救救护用车收费基础价格为10元,行驶里程按照往返合计计算,每公里3元。治愈出院病人、长途转送病人需要救护车服务,用车费用由双方在使用前协商确定。其中的“协商收费”,看似符合市场规律,实则让患者处于没有议价能力的弱势地位。要知道,救护车不像出租车那样满大街都可以找到,只有通过医疗机构方能寻求专门的救护车辆,即其在相对封闭的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而且,不管是出院还是长途转送病人,既然需要救护车服务,就说明患者对其尚有依赖性,否则,谁愿意大费周章地非救护车不用。在患者别无选择又急着救人的紧急关头,让双方“协商定价”,显然让患者处于被宰割地位。

  即便在市场起主要调节作用的出租车领域,也有政府指导价防止其乱收费。举重以明轻,对公益性更强,服务对象特殊,且处于垄断地位的救护车服务,监管部门没有理由对其放任不管,让“协商定价”沦为天价救护车的帮凶。

  如前所述,救护车、药品、诊疗均是患者必须的医疗服务,应像对待药品那样将救护车收费纳入监管范畴。惟有如此,才能体现医疗服务对生命的尊重,才能让医疗服务回归公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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