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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质量堪忧,以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四个维度的指数衡量,其得分均低于城镇居民。公共就业服务在提高劳动力市场透明度、帮扶就业困难群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公共就业服务财政投入更多惠及城镇居民,加之农业转移人口维权渠道不畅等原因,导致农业转移人口难以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属于政府为满足公民基本需要而提供的公共产品,应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原则,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平等享受。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加强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公共就业服务可以通过其本身具有的公平性和均等性,消弭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负面影响,使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质量。
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统一并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使其能够依法平等享有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加快推进法律实施与基层法治工作,增强企业与农业转移人口的法律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守法用法意识,增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减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监察机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监察网络化建设,改进监察执法方式,提高监察执法队伍素质,增强执法人员的服务责任意识,提高监察执法效率。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等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公众监督,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确保维权渠道畅通,积极处理投诉案件,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
优化公共就业财政投入。科学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责任,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输入较为集中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使其有足够财力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范围。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加大对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密切相关的公共就业服务投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与之配套的财政监督机制,确保相关财政资金有效用于公共就业服务领域。
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就业培训制度,加强对培训的全方位监管,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培训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注重对就业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其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城乡一体化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发布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供求信息。对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受理程序、畅通受理渠道、提高处理效率,保证农业转移人口维权的便利性。同时,建立合理的维权费用分担机制,降低农业转移人口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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