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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还是不罚,曾经还有争议。一边是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一边是掌握处罚权的市场监管局,悬在中间的是20万罚款。3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3月24日《钱江晚报》)
3个月来,无论是网络还是纸媒,公众围绕“最好”炒货店被罚20万元热议不休。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罚之有据。认为这家炒货店的做法,确实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0万的罚款属于“起步价”,其被罚一点不冤。二是值得同情。认为这家炒货店是初犯,没有恶意炒作、形成实质伤害以及违法违规收入等,“小本生意不容易”,而执法部门“专拣软柿子捏”,感到罚得有点儿冤。
法不学不清,理不辩不明。“最好”炒货店被罚的消息,通过全媒体的广泛传播,至今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了;通过相关专家、评论员及网友的深度解读与辨析,公众可谓对新版《广告法》有了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某种意义上说,这其实也是一场最好的“广告”。
一方面,“最好”炒货店被罚,也是对《广告法》最好的宣传。法治社会中,商家经营活动不仅要遵循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良知,还需深谙法律法规的条款,恪守依法经营的法治底线。炒货店老板之所以无意中枪,正是源于不学法、不懂法。政府部门对《广告法》的宣传也没跟上,导致民众与法律脱节,一些人稀里糊涂违法也就不足为怪。通过这一事件,相信更多的人都知道了:“吹牛”也可能违法;更是给商家提了醒:知法懂法、炒作有度!
另一方面,“最好”炒货店被罚,事实上对自己也是最好的宣传。按照新闻报道描述的事件走向看,炒货店被罚20万元似乎可成定局,至于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诸法院会有何改变,目前暂不可知。但不容质疑的是,“最好”炒货店通过全媒体“放大”之后,目前的名气远在过去之上,可谓成了“全国名店”了!这岂是20万元能拿下来的最好“广告”吗?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20万罚款着实不菲,却唤起了多少商家的法治意识,也是对国民的一次普法教育,还不啻于对炒货店的另类宣传,也算“因祸得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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