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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权利保障 规范庭审秩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几点思考
胡仕浩 刘树德 杨建文
//www.auribault.com 2016-04-15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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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 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作出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后,于2016年4月13日重新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法庭规则》自1979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发布,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作出修改,至本次再修改,走过了36年。这36年来,《法庭规则》伴随着不断变化的司法理念,围绕着权利保护和秩序保障两大主题,在精心取舍和平衡的基础上有过两次修改和完善。可以说,《法庭规则》不仅保障着每一次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着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而且见证着立法的发展和诉讼制度的进步,展现着司法改革的成果,记录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法庭规则》的制定——实现庭审活动秩序化,彰显法庭的神圣和庄严

  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中国国家和社会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变革,立法与司法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恢复与重建的历史新时期。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分别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把刑事审判工作引入法治化的轨道。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这两部法律能否得到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严格按照这两部法律办事。当时“文革”刚刚结束,此前的“文革”期间,法院一度被实行军管,审判职能由“军管会”取代。由于无法可依,普通案件审判要么靠感觉,要么比照以前的案件照葫芦画瓢;对于大案采取两条腿走路:一是由军管会将案件交给社会上一定范围内的“革命群众”讨论,由“革命群众审判”;二是走领导路线,案件报领导层层审批,“领导说了算”。法庭往往设在集市上或广场上,审判案件无程序,审判现场无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作了程序性规定,初步解决了“审理案件无程序”的问题。对于人民法院来讲,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务之急就是规范庭审活动的秩序,解决“审判现场无秩序”的问题。如何“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成为当时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以下简称“1979年《法庭规则》”)。1979年《法庭规则》共计10条,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和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公开审判的案件,公民可以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旁听人员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和转播。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有权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79年《法庭规则》原计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或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当时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前面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后来因故虽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但保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冠名,成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类文件中唯一直接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文件,属于立法机关授权性的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法庭规则。

  1980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成立特别法庭,公开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在审理过程中,特别法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法庭规则》的规定进行审判。刚刚经历了“文革”的人们,通过旁听,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全面报道,看到了法庭的神圣和庄严,进而对国家的法治化建设充满了信心和希望。

 二、《法庭规则》第一次修改——突出人民法院对庭审活动的主导地位,推进司法公开,彰显司法文明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继颁布,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大量增加,1979年《法庭规则》在许多方面越来越不能适应审判实践需要,庭审中出现的亟待规范和处理的新问题也随之增多。为了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满足庭审活动的实际需求,199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修改小组,根据院内各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法庭规则》修订稿的讨论稿。同年12月,组织了10个高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到京讨论,同时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同志参加会议,广泛听取、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因此,讨论稿突出了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推进庭审公开,确保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等内容。经1992年12月21日至27日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进一步讨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两次审议,1993年11月26日第617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法庭规则》(以下简称“1993年《法庭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法庭规则》共计15条,对1979年《法庭规则》作出了以下主要修订:一是将“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修改为:“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强调审判活动的开展以及诉讼权利的保障,均由审判人员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突出了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将“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公民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的规定,修改为:“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改授权旁听为“自由旁听”;将“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的规定,修改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明确记者无需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就可以进入法庭。同时,变“供给式”公开为“需求式”公开,推进了司法公开的进程。三是增加了悬挂国徽和审判人员入席或宣判时,到庭人员起立的规定,并对到庭人员的着装作出明确要求,进一步体现法庭严肃性和司法权威性,彰显了司法文明。

  1993年《法庭规则》的发布与实施,向司法公开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公民无需事先申领旁听证便可自由旁听,记者无需事先取得采访证便可以采访庭审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在充分利用有限旁听席位接纳公众自由旁听的同时,也不断为新闻媒体报道庭审提供便利,扩大庭审公开的受众范围。新闻媒体基于新闻报道的实效性,也开始尝试创新报道方式,由事后报道走向庭审直播。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全程直播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某电影制片厂等国内10家电影制作单位诉北京某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等3家单位侵犯著作权案,拉开了庭审直播的序幕,之后,直播庭审逐渐成为常态。2004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网上直播了一起噪音污染案的庭审,又将庭审直播推向网络化时代。此后,全国很多法院开通了微博账户,直播庭审成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成为公众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参与司法的又一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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