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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近日出台《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自6月1日起,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不出示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禁止为合同工、临时工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申领和发放执法证件。(5月4日 新华网)
仅从内容上看,吉林出台的这则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其实并没有多少新意而言。在此之前不少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致力于消除临时工的执法权。2013年,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更是撰文透露,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引发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执法机关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鉴于此,我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不过,鉴于现实中临时工执法现象的依然存在,这一规定仍不乏现实针对性。
可以预见,虽然中央要求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并对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不少地方也出台明文规定约束临时工的执法权,但临时工参与执法甚至引发暴力事件的现象或很难在短期内消除。一来,很多临时工此前就并没有获得执法证件,他们本就是“自由人”,可以随意支配,也就很可能不在“清退”的规范之列;二来,临时工的大量存在,根本上还是在于正规的执法体系满足不了现实的“执法”需要。这种执法需要,一方面是一些部门出于部门利益的需要,而圈养了不少“闲人”,比如在拆迁、拆违等事件中,经常看到临时工的身影;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一些部门的权势过大,从而以“聘任”编外人员的方式来实现其扩权的需要,这其中就包括执法权的外溢。近年来城管部门所扮演的几乎“无所不包”的执法角色,就属此列。
所以,清理临时工并规范其执法权的问题,在根本还是要回到对于权力的约束上来。前者需要对每个部门的执法权责与财政资金予以充分公开,已减少“养闲人”维护部门利益的空间;而后者,则是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从根本上压缩一些部门对“临时工”的需要。如针对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需厘清执法机关职责权限,努力实现执法机构的精简和统一;且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政府下移。说到底,只有当一些部门机关对临时工的“非正常”需要被压缩了,临时工执法乱象的解决才能事半功倍。
当然,临时工本身并无原罪可言,关键在其行为是否能得到规范,能否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事,而非成为某种“失范”的代名词。因此,对于这样一个群体,既要从侧面强化约束,也需要从正面做好规范。比如有法律专业人士就认为,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规范辅助执法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对辅助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辅助执法到底能够辅助到什么程度,事后如何承担责任,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制度规范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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