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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案”中究竟是否存在贿赂,有多少人收受了多少贿赂,都需在详实的证据基础上进行确定,同时依据现有的法律标准对行贿者及受贿者进行责任追究。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一案,在4月26日被河南新乡中院驳回再审申诉后,两位被判刑的当事人父亲于近日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理由是“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目前,检方正对此事进行调查。
掏鸟案再起波澜,令人始料未及。如果说当初公众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适用,那么此次的舆情则聚焦于司法有无腐败。据自首人提供的材料称,他们曾9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行贿,在“掏鸟案”被媒体报道之后,数笔“贿款”被退回,另有多笔“贿款”至今未退还。如果自首属实,那么在该案的查办过程当中,便涉嫌存在司法腐败的重大嫌疑,理应进行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有两种认识可能影响我们对这一“案中案”的判断:其一,眼看再审申诉无望、判刑已成定局,才选择自首揭露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自首者是否动机不纯且自身难辞其咎;其二,该案即便存在行贿,但从结果看并没有影响最终的裁判,可谓贿赂“未遂”。其实,恰恰是在矫正这两种认知上,该案提供了一个值得镜鉴的意义。对司法腐败的治理,法治化的思维则是:不以私德废公义,勿用结果论是非。无论自首者的意图如何,无论贿赂有没有干扰到司法公正,无论受贿者是否“吃了又吐出来”,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贿赂行为,都足以构成另案调查的一切理由。
之所以如此严格,乃是因为现实中我们见证了太多的“微腐败”。不妨设身处地地想:当至亲至爱被刑事追诉,人们是否愿意、又有多大的可能性去找关系、托人情乃至行贿?“事成之后欣然笑纳”与“事没办成如数退回”会否成为一种新的腐败形式?本案中,自首者称行贿的数额从数万到几百,“行贿”形式有现金、购物卡和电话缴费等,倘若属实,这可能也不算什么司法腐败的大案要案;但是,它很可能折射出一种原始的真实生态,那些“吃了又吐出来”的人显然不适宜继续藏匿于司法岗位。曝光、改变这种不良生态,恰是我们追求司法公正的任务所在。
司法是一种自由裁量权较大的专业活动,任何利益的勾兑都可能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完成。看似不严重的贿赂也没有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但却足以侵蚀整个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的生态环境,故而尤须防微杜渐。“掏鸟案”中究竟是否存在贿赂,有多少人收受了多少贿赂,都需在详实的证据基础上进行确定,同时依据现有的法律标准对行贿者及受贿者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诉判刑,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只有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将法纪挺立在前,才能立足当下、改变当下,重塑我们的司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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