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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赔偿治假冒伪劣确有必要
许 辉
//www.auribault.com 2016-05-13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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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也并非法律责任的额外增加

  5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等工作。会议决定,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5月12日《京华时报》)。

  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学界对此已经呼吁良久,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此形成决定,表明此制度即将进入实践层面。只要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得以实施,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必将是一记重拳,大幅增加其违法成本,真正使其得不偿失。

  曾有学者坦言,某些跨国公司在国外把质量看得比生命还重,口碑都很不错,但进入中国大陆后,就把质量要求逐步放松了,实施的是两套标准。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国外的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让它们不敢肆意妄为。

  在看到国外消费者遭遇消费侵权时动辄要求几百万甚至上亿的索赔金额时,不少人会觉得这很搞笑,认为是在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殊不知,这在某些国家是比较常见的事情,且有一些成功案例。比如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因明知油箱存在问题未修改,被加州一家法院裁定向两名妇女和4个孩子赔偿49亿美元,这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产品责任赔偿金额。

  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都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理念,但是因几个烫伤泡就获赔270万美元,对我们来说还是犹如天方夜谭。在国内,假如有人在酒店喝咖啡不小心把自己烫伤了,能获赔医疗费就很不错了。

  更多的时候,当我们面对此类消费侵权或违约时,绝大多数人往往不是诉诸法律途径,而是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一方面,这类案件面临着证据收集难、诉讼周期长等现实困难;另一方面,即使消费者依据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3倍赔偿甚至依据食品安全法获得10倍赔偿金,仍然数额有限,难以有效激励消费者主动维权。且3倍或10倍的赔偿跟有些不良企业的违法利润相比,简直就是九牛一毛,更不可能触及其根本,震慑力不足。

  设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也并非法律责任的额外增加。其实,只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秉承诚信为本、质量第一、消费者至上的理念,跟假冒伪劣说不,那又何惧惩罚性巨额赔偿?对那些以质量取胜、诚信经营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言,这是驱除劣币、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对这些企业来说,也应该是重大利好。当然,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还有一定的过程,需要法律法规的配套跟进以及实践中的不断完善。这一过程越短、制度设计得越完善,就越能快速遏制现有消费品市场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推动“中国制造”加快走向“精品制造”,让更多的消费者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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