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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而本月,全国范围内也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
客观而言,近些年来,我国劳动者高温补贴总体来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及时到及时,而且可享受的人群在不断逐步扩大,劳动者的高温保护权利事实上不断得到加强,值得肯定。但依然有一些地方不令人满意,有的多年不调补贴标准,有的监督不力、落实注水。
之所以如此,原因固然很多,有的是由于有关用人单位本来就经费紧张,存在实际上的执行困难。有的是在劳动者与用工者权势实际上严重不对等,即便明知不发或少发高温津贴的权益被侵犯,也不敢向单位讨要,更不敢去职能部门投诉。还有的则是有关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不强,依法用工理念薄弱,相关执法单位监督不力等。
不管是哪一种,深入探究却不难发现,根本原因是由于有关高温津贴政策规定的不严厉不严密,导致违规用工者的违规成本过低。
一方面,虽然国家《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地方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了相关补贴月份和具体补贴标准,但具体如何监督执行,尤其是用人单位不落实如何处罚、监管部门监督落实不力如何问责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条款。
更关键的是,不少看似明确的规定,从本质上讲充其量只是一些部门规章或红头文件,有的甚至只是一些建议性、引导性的倡议,并没有十分过硬的法律强制效力。本来就积极执行的意愿不高,再缺乏严厉的违法处罚措施和监督不力问责的明确法律制度作支撑,被虚落实甚至不落实,便是可想而知的。
要想落实劳动者的高温补贴等高温保护权利,如及时调标、不折不扣执行和有力落实享受,根本上讲,就需要在提升完善高温津贴制度的执行力上下功夫。
比如把劳动者获得高温补贴权利、及时调整合理补贴标准、执法(罚)标准等,明确纳入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升相关政策的威力和执行力。此外,针对一些特殊的用工单位等情况,也要适当考虑和解决它们由于高温津贴发放或提标而增加的费用的出处和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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