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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不是人才公寓
晏扬
//www.auribault.com 2016-06-24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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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河南新郑市出台规定,第一学历必须为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才,才有资格申请公租房。两年多来,有很多人被这个门槛挡在门外,“我们单位有十几个人刚参加工作,都没房住,其中不少是研究生学历,就因为第一学历是大专,被公租房拒之门外,这不是典型的第一学历歧视吗?”面对群众的质疑,新郑市法制办、人才办坚持认为该政策并无不妥之处。(6月23日《大河报》)

  公租房是指“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对公租房的供应范围和对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那就是以“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作为唯一的申请资格标准。

  很显然,公租房是为收入较低的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而不是为具有某种学历的人才提供的奖励性住房。新郑市出台的规定,将申请公租房的“收入标准”置换成“学历标准”,明显违反了国家政策,歪曲了公租房的性质,偏离了发展公租房的本义。

  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不少城市都建有人才公寓。对于什么是“人才”,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入住人才公寓,各地可设置一定的学历门槛。但是,公租房和人才公寓性质不同,供应范围不同,保障对象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实际上,即便是人才公寓的申请标准,也不该将第一学历作为硬杠杠。一个全日制本科毕业的人是人才,难道一个上过大专、最终研究生毕业的人反倒不是人才?这是不是“第一学历歧视”姑且不论,但这样的门槛荒唐而且无理,恐怕是显而易见的。

  公租房异化为人才公寓,提出了公共福利政策应该优先保障谁的问题。给人才一定的优惠待遇似乎无可厚非,但具有较高学历的人,收入总体上不会太差,他们面临的住房困难,总比中低收入群体要好一些。作为地方政府,应当优先保障最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大力发展廉租房、公租房,而不该反其道而行之,减损困难群体本该享受的政策福利。毕竟,“雪中送炭”永远比“锦上添花”更重要,更能体现公共政策的温情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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