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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建议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6月28日《法制日报》)。
随着野外放生成为“时尚”,一些放生乱象也逐步进入公众视野。如放生小龙虾、巴西龟、福寿螺等外来物种,破坏生态平衡;放生狐狸、眼镜蛇、老鼠等有危险动物,给人们人身财产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不顾生物习性,将海水生物放到淡水、将驯养动物放入野外,“善意”放生后果“不善”。此外,日益井喷的放生需求让人嗅到了“商机”,刺激了黑色产业链的发达,捕捉野生动物现象日渐严峻。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备受关注的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问题作出了回应,无疑值得点赞。
问题在于,“随意放生”大行其道,与欠缺法律规范约束有关吗?其实,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都规定了陆生动物放生管理制度,即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还明确了外来水生动物的放生必须经严格科学论证,并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安全评估方可进行。
然而,从媒体报道得知,现实中的放生鲜有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从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的也是如此。现有的规定既没有约束随意放生行为,也没有促使职能部门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事实上沦为“沉睡的法条”。究其根本,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没有明确规定谁有权放生、何种野生动物可以放生、放生如何申请审批、违反放生如何制裁,等等。那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的规定一定能令行禁止地约束放生行为吗?有没有可能再一次沦为新的“沉睡的法条”?
我们时常呼吁用立法来弥补法律漏洞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却惊讶地发现大量法条从诞生即沉睡。2015年由清华大学、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在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1150万份裁判文书中,约54%的现行有效法律条文从未被引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面对随意放生等社会问题,当务之急,或许不是将更多的规则写进法律,而应深思,如何走出法律更多而秩序更少之困境。只有加强顶层设计,从细节入手,从制度可行性上落脚,有效破解有法难依的种种困扰,法律才有可能发挥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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