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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恶意打假”,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打假,而是有预谋地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冒、过期或存在问题的食品商品带进超市,采用藏匿、掉包之后再购买,最后以购买到问题商品食品为由,或通过投诉或跟超市直接索赔,这些人不仅混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之中,而且专门以此牟利作为职业。据报道,在北京等地就有一群针对中小超市为目标的恶意打假职业人,专门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有恶意打假者因被抓“现行”,已被警方刑拘。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是这项旨在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也让一度饱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拥有了合法地位。
按说,无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真正购买到问题商品都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资格,并不能以“知假买假”而剥夺其投诉索赔资格,知假买假同样也是对市场的一种监督形式,最高法的这项规定对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利益无疑具有跨时代的进步意义。
然而就是这么一项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带有对出售问题商品商家“惩罚式赔偿”的规定,却被某些同样无良的恶意打假人钻了空子。平心而论,无论怎么打假,无论打假出于什么目的,只要真正从商家超市购买到问题商品,不但都有资格依法维权,即使“以营利为目的”,同样也是合法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商家更没有理由违抗和加以拒绝。
也正因为这项规定的实施,市场尤其是超市故意出售问题商品的现象才大有改观,消费者进超市购买商品食品才越来越放心。而颇让人感到意外的是,现在很多超市商家因为对自身出售商品质量有足够的底气,已不再担心消费者甚至职业打假人的故意“找茬”,反而更担心遭到恶意打假者的栽赃、掉包等蓄意敲诈。
其实,现在很多超市对商品的重视程度绝对超过一般消费者所想象。笔者妻子就在一所规模不大的超市工作,据她说,超市对所有出售的商品基本是一周全面检查一次,距有效期还有一到三个月的食品商品都会全部下架,极少有疏忽和遗漏,除非故意栽赃掉包,想从现在超市里找到一件过期商品基本不可能。他们对职业打假人也由一开始的紧张而逐渐坦然,因为每类商品货架都有专门的营业员负责,一旦出现过期等问题商品被找出,负责该货架的营业员轻者扣工资重者开除,没有谁敢粗心大意。从报道中就不难看出,正因为超市规范严谨,让一些职业打假人“无假可打”,才不得不把目标转移到电商。能够从超市轻松找到问题商品多半属于恶意打假者的设套所为。
严格意义上说,“恶意打假”不仅是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更涉嫌以栽赃陷害手段行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与社会其他诈骗犯罪非但没有本质之区别,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作为普通中小型超市及店铺商家,除了完善监控等防范措施之外,只要问心无愧就要坚决对恶意打假者的索赔说不,决不能纵容这种恶劣行径蔓延。
同时市场监管和行政司法等执法部门,也要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明辨是非,对于蓄意栽赃、掉包等“恶意打假”并以此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要依法严惩。法律既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必须保障合法商家的正常经营,只有共同严厉打击这种“恶意打假”犯罪,最终才能实现消费者与商家的互信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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