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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所谓职业打假不受消法保护的论断,有些简单和武断。这条意见明确了只有“以营利为目的” 的行为,这才“不适用本条例”。其要害也在这里,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算“以营利为目的”?正是因为没有明确说明,可以预计,这在现实中将造成很大争议。而在职业打假人眼里,争议就是漏洞,这是一个很大的操作空间。
尤其重要的是,即便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又能代表什么?能讲我们从此就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吗?不客气地讲,这些年来我们可能夸大了职业打假的意义。
从职业打假人出现到今天,已经21年了。在惊涛拍岸中,我们认识了一些职业打假人,也见识了一些职业打假的胜利。但就当前市场现实而言,很难说得到了根本扭转。有人可能讲,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人,我们身处的市场现实,没有最差只有更差。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职业打假的作用。
不必讳言,在职业打假过程中,会起到一定的市场净化作用。但是,无论我们把职业打假人捧得有多高,不可否认,谋利才是他们的第一天职。由此出发,笔者一直认为,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他们维权不成功比维权成功的作用还要大。如果维权成功了,因此得到了赔偿,那就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有消费者不知的事;只有不成功,才会公之于众,为社会广泛知晓。
从维权实践来看,职业打假人维权成功的几率相当高。职业打假人冯志波就曾经表示,“去年一年索赔案件几乎全部胜诉。”对于不法商家来说,很多时候只要搞定职业打假人,也就一劳永逸。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这些年来因为职业打假人而捅破的假冒伪劣,几乎不值一提。一方面有数量不少的职业打假人,另一方面因为职业打假人而暴露的市场黑幕少得可怜,这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真实作用,舆论其实看在眼里记在心里,这些年来一直有正确认识职业打假的说法。还有有识之士从市场诚信出发,探讨职业打假的道德规范问题。在这样的语境下,为什么还有不少人担忧职业打假不受保护?其中的民意所向,值得有关方面重视。
其实在消费者心中,相对于职业打假维权,更关心的是自己的消费维权能不能低成本地实现。正是这一点,让消费者一声长叹。市场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维权意识的成长。经历过这么多年惨痛折磨,消费者在勇于维权、善于维权上,依然表现得不尽如人意。其对应的一点,就是维权成本依然居高不下。如果我们开启了“一键投诉”功能,消费者碰到权益受损了,只要拿起手机,打开电脑,无论是拨打电话,还是登录网站、手机客户端,都能一键投诉,一键解决问题,还会把希望寄托在职业打假人身上吗?
因此,请有关方面读懂担忧职业打假不受保护的弦外音。其对应的是在一个消费维权并不通畅的空间里,如同一个落水人总是不放过一根稻草,消费者明知道职业打假没那么美好,职业打假也没那么大作用,但心里想着“苍蝇再小也是肉”,总是不放过任何一点希望。担忧职业打假人不受保护的实质是担忧自己,如果解决了常态维权问题,实现了一键投诉,消费者自然不会对职业打假草木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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