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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考试作弊是一种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公务员考试是国家所规定的考试之一,公考作弊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公考作弊的参与者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务员职业有其特殊性,这是一个以诚信为本,代表政府公信力的职业。因此,单有考试作弊入刑的惩戒其实远远不够,只有当作弊所付出的成本与代价,远远高于其获得的好处,作奸犯科的冲动才会受到遏制。当诚信已成为职业的底线要求之后,对公考作弊的行为就应当零容忍,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由此体现出诚信至上的底线原则。从之前的数年禁止考试,到永不录用的规则改变,亦是用成本巨大的惩戒机制去促进诚信意识的树立。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信作为我国的优秀传统,在市场经济和新思潮的冲击下,受到日益严峻的挑战。据透露,每年我国企业因为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6000亿元。社会诚信不彰之下,出现大量失信问题。比如说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学术不端、考试作弊等。公务员作为公共管理者、决策者,也是诚信体系建设的执行者,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若是国家公职人员自身都不诚信,通过考试作弊,获得权力与地位,一方面无法恪守诚信的规则底线,扮好诚信的把关人和守望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当公务员都以失信而获利,势必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比坏效应”,人人效仿下则会导致诚信体系的崩坍。
公务员在社会体系之中,发挥着模范带头作用,也是大家的标杆。由此,以高于其他职业者的诚信标准,对公务员群体加强要求,已成为一种国际共识和通用标准。在国外,公务员因为失信而被终生禁入已成为一种常态。耻感教育和文化氛围之下,一个人若是有道德瑕疵,几乎意味着其政治生涯走到尽头。比如2014年,前德国防长、政坛新星古腾贝格因为博士论文抄袭而陷入舆论风潮。联邦总理默克尔也公开表示袒护,说她需要的是一个称职的国防部长,而非学术助理或者一个博士。然而尽管如此,其依然难以逃脱黯然下台的结局。
如此严格的耻感文化下,公考作弊的结局必定不好看。作弊不仅会面临“永不录用”的结局,还会因为人生污点被纳入诚信体系,陷入寸步难行的境地。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建立诚信体系具有基础作用,只有让国家公职人员先诚信起来,才能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从哲学的意义上说,“诚信”既是一种世界观,又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无论对于社会抑或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公考作弊永不录用体现诚信至上的原则,也是对重构社会诚信体系的强力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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