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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2万元是高收入”,乌龙背后的民意焦虑
王石川
//www.auribault.com 2016-10-2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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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3日,一则“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的消息在多个公众号和朋友圈广泛流传,除了对加税的不满,“年收入12万元以上”这一标准,也引发各种吐槽。真的有这种规定吗?记者查阅了历次个税修正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其中虽然多次提及高收入群体,但从未有过“年收入12万元以上”这一标准。(相关报道见A10版)

  如果说在老少边穷地区,年入12万元,或可算上高收入,但在北上广深,则与高收入挂不上边。以北京为例,假设税前收入为1万元,除去五险一金、个税后,只剩余7479元。按今年3月公布的每月平均房租69.27元/每平方米计算,哪怕租个60平方米的小房子,也要4156.2元。再去掉吃喝、交通和基本的应酬,恐怕月光吧。

  故此,当“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的消息传出后,不少网友愤愤不平,有人吐槽道:12万真不算多啊,买房买车都要精打细算……现在这物价,生活已经很艰难了,不雪中送炭就算了,也别火上浇油啊!

  不明真相者,的确容易焦虑。但是,从记者调查看,该消息并不属实。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要求,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也没说年入12万元以上就是高收入。

  “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确有出处,最新来源是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早在2010年,财政部的相关文件就提到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负,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本是一以贯之的制度设计。这次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意见,主旨是带动城乡居民增收,与个税改革并无关联。

  通过个税改革要加税,显然也经不起推敲。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十三五”规划也指出,“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什么是综合和分类相结合?就是不再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综合考虑家庭收入等因素,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就是,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可抵税。于此而言,认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也不属实。

  然而,一句不实传言,“一不小心”引发大众恐慌,造成了一起不大不小的舆论事件,让无数人忧虑乃至愤怒,还是颇堪玩味。究其因,可归为两个原因。一是个税改革容易激发社会情绪。

  众所周知,个税在西方发达国家被称为“罗宾汉税种”——“劫富济贫”是它的主要功能,即担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等功能。而在我国,尽管月薪低于3500元的人员不需要缴纳个税,但统计显示,在个税中,中低收入者税收贡献率达65%左右。这说明,我国的个税并非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在北上广深,年入12万元算不上高收入,日子过得紧巴巴,顶多是普通中产,他们觉得自己钱包被盯住,当然会不满。

  另一个与我国税负较高的时代背景有关。我国税负究竟高不高,见仁见智,但国人的税负痛感,却为人深切感受到。无论企业还是普通公民,恐怕都有一肚子话要说。有学者认为,“宏观税负一定要和百姓福利联系起来,要从公共服务需要角度理性看待。”诚然,税收要确保合理公平,更应该有效转化为公共服务、社会福利,这样民众才会少一些怨言。

  尽管这起事件是一次乌龙,但相关部门不可掉以轻心,而应该关注它背后的民意投射。俗话说:“锣鼓听音,说话听声”,从民众的吐槽中应该听到其中的税负焦虑,以及希望减轻税负的心声。个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多听听民众怎么想,当职能部门与社情民意实现共振,公共决策才能更科学,更利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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