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摄像头对准意见箱,这种做法在客观上造成了“举报被监控”的事实,不仅妨碍干扰了相关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客观上导致“多数群众因害怕被摄像头拍到遭打击报复,不敢向县委督导组信箱反映问题”的消极后果。而对于这样的消极后果,恐怕不宜简单“道歉”了事,还需进一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网友爆料,陕西汉阴县国土局在大门口的“县委第七督导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征求箱”一侧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摄像范围正对准意见箱。所有人向该箱子投放意见材料时,均暴露在监控之下。汉阴县国土局回应称,“摄像头的安装是早于意见箱的”,“在设置征求意见箱时,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未考虑到摄像头这一因素”,已将意见箱调整至无摄像头区域,并就工作失误向广大群众作出道歉。(11月6日新华网)
类似这样的现象,事实上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虽然相比此前山西发生的“监控巡视组举报箱”,对于此次“摄像头对准意见箱”事件,陕西汉阴县国土局事后一直并不承认是“故意为之”,如强调“摄像头的安装早于意见箱”,“在设置征求意见箱时,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未考虑到摄像头这一因素”,但这些解释辩白的证明力、说服力,显然仍十分有限,难以令人完全信服。比如,“摄像头的安装早于意见箱”并不能排除“故意将意见箱设置安装在摄像头之下”的嫌疑,至于所谓“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说辞,同样显得相当牵强——对于“群众投递举报”来说,难道免于“被监控”的“安全保密”不恰恰正是最首要的“方便”所在?相关部门岂能轻言“未考虑到”?
更重要的是,无论“摄像头对准意见箱”是否系“故意为之”,这种做法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举报被监控”的事实,不仅妨碍干扰了相关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客观上导致“多数群众因害怕被摄像头拍到遭打击报复,不敢向县委督导组信箱反映问题”的消极后果。而对于这样的消极后果,依据党纪党规,恐怕不宜仅以轻描淡写的“工作失误”视之,并简单“道歉”了事,还需进一步根据“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精神要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党纪《处分条例》57条和71条均明确规定,“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华西都市报:抵制非必要摄像头,也是一场市...2014-06-06 |
杨兴东:出租车拆除摄像头并非私权的胜利2014-06-06 |
张海英:巡视工作细节可用于日常反腐2014-12-10 |
我在我思:让法治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系列谈2014-12-23 |
易国祥:比“摄像头”更管用的是“心镜”2015-07-30 |
刘雪松:把意见箱放厕所让正义之举憋屈2015-10-27 |
圈点新闻2015-10-28 |
“意见箱摆厕所“令正义泄气2015-10-28 |
“意见箱设在厕所”能保护举报人吗2015-10-29 |
禁止宾馆客房装监控并非多此一举2016-09-2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京ICP备11015995号-1|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