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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岂能采用“手电筒”模式?
范丰
//www.auribault.com 2016-11-08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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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开展“随手拍”举报路面违章行动。孰料,11月4日,李先生拍警车违章横穿三条车道后,交警将他摔跪在马路中间。11月6日,记者获悉,民警李某已被停职接受调查,并向李先生诚恳致歉。(11月6日未来网)

  交警是执法者,同时,也应是守法者。执法是其职责,守法是其义务。一个合格的执法者,首先应是一个合格的守法者。很难想象,一个不遵纪守法的人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法者。不遵纪守法者,在执法时,底气就不足,腰杆就不硬,执法就难以规范到位,很容易出现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不仅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李先生对交警的违章行为“随手拍”,这是响应交警部门开展“随手拍”举报路面违章行动号召之举,也是为了维护交警的社会形象,应该受到鼓励,而不是受到“摔跪”。“随手拍”的对象是城市的一切交通违章行为,对违章者、违章现象没有也不应圈定类别,对哪类人群可以“豁免”也不可能有特别的圈定。禁止公民拍摄交警的违章行为,这是执法者权力的扭曲和任性,也是自己打脸。一方面禁止公民违章,一方面任由自己违章,如此执法,不免让人怀疑开展“随手拍”举报路面违章行动的初衷到底何为?法规、权力在个别执法身上成了橡皮泥,开展“随手拍”举报路面违章行动的效果不免要打折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交警作为交通管理执法者,理应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而不是把交通法规当作“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尤其当自己违章时,更不能讳疾忌医,打击举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接受人民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第八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交警对举报者实施摔跪,这是打击报复的行为,是严重的侵犯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者需要拿起法律的“手电筒”“照”别人,同样也要“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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