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近日,深圳开展“随手拍”举报路面违章行动。孰料,11月4日,李先生拍警车违章横穿三条车道后,交警将他摔跪在马路中间。11月6日,记者获悉,民警李某已被停职接受调查,并向李先生诚恳致歉。(11月6日未来网)
交警是执法者,同时,也应是守法者。执法是其职责,守法是其义务。一个合格的执法者,首先应是一个合格的守法者。很难想象,一个不遵纪守法的人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法者。不遵纪守法者,在执法时,底气就不足,腰杆就不硬,执法就难以规范到位,很容易出现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不仅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李先生对交警的违章行为“随手拍”,这是响应交警部门开展“随手拍”举报路面违章行动号召之举,也是为了维护交警的社会形象,应该受到鼓励,而不是受到“摔跪”。“随手拍”的对象是城市的一切交通违章行为,对违章者、违章现象没有也不应圈定类别,对哪类人群可以“豁免”也不可能有特别的圈定。禁止公民拍摄交警的违章行为,这是执法者权力的扭曲和任性,也是自己打脸。一方面禁止公民违章,一方面任由自己违章,如此执法,不免让人怀疑开展“随手拍”举报路面违章行动的初衷到底何为?法规、权力在个别执法身上成了橡皮泥,开展“随手拍”举报路面违章行动的效果不免要打折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交警作为交通管理执法者,理应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而不是把交通法规当作“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尤其当自己违章时,更不能讳疾忌医,打击举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接受人民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第八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交警对举报者实施摔跪,这是打击报复的行为,是严重的侵犯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者需要拿起法律的“手电筒”“照”别人,同样也要“照”自己。
美国警察暴力执法背后的法律与文化2014-01-23 |
周承标:面对残暴歹徒 警察岂能无枪2014-05-21 |
连海平:清除害群之马要敢于自曝家丑2014-07-24 |
政府接管停车位值得借鉴2015-06-03 |
钟晓晓:交警罚款指标实乃“以罚养薪”2015-08-14 |
向从南:“罚款指标”岂能成为创收的“自留...2015-08-17 |
刘建国:街头对跪凸显情法错位尴尬2015-08-31 |
超载的“校车”是怎么上路的?2015-09-22 |
我为什么对交通集中整治效果没有信心?2016-08-10 |
“远光灯体验”不仅仅是一场体验2016-11-0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京ICP备11015995号-1|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