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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公安部官网公布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11月29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监控设备的体积在变小,而且效果也越来越好,一些监控设备在夜间拍摄的清晰度也越来越高,从安全方面考量,监控的增加确实给城市带来了安全感,但无所不在的监控探头,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带来了极大威胁。在致力于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为不法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便利途径。所以监控系统被称为电子眼,也是把“双刃剑”。
监控探头悄然进入了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探头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规矩的监控系统。公众担心它无时无刻不在窥探自己的隐私。现实中,关于监控被滥用和曝光隐私的事件确实接连不断。如“上海复兴中学教室亲吻监控视频”“深圳地铁工作人员泄露恋人拥吻监控录像”“四川绵阳摸胸门事件”等。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目标和具体办法,但基于涉及到基本人格权利之隐私权,仅仅一部规章远远不够,还需要国家层面立法的保护。
隐私权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这要求在法律上必须清晰地划分出“私宅”与“公地”之间的边界。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等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是为公共安全与公民信息安全划分了一条明晰的安全界限,即属于私人空间的一切活动属于隐私,公共摄像头不能超出范围侵犯公民隐私权,应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同时,在具体操作上,应该由谁来安装、安在哪里、谁来维护、怎样保存和使用视频图像资料,对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的制裁措施等问题,则需要在配套规定中进行明确。
公共摄像头与住宅保持距离需要依法丈量。目前,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分散,至今尚无一部系统性的法律。针对电子眼监控的管理,虽然北京等地都已出台相关地方法规,但这些法规有的过于笼统,有的尚不完善。鉴于这些实际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在法律层面上对隐私权制定专门的法律,而当隐私权有了法律保护,如何规范监控设备使用、如何规范有关视频图像资料保存和提取,也就有了基本法律原则,这将为有关部门细化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提供法律依据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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