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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官司是一次积极普法
朱昌俊
//www.auribault.com 2016-12-09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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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严谨说来,“乔丹”案还并未完全画上句号。该案其实是由两个案件组成。一是商标权案件,被告是商评委和乔丹体育;一件是姓名权案件,被告是乔丹体育。两个案件围绕的都是“姓名权”的争议。这次宣判的是商标权案件,另一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一方是美国知名NBA球星,一方是中国体育品牌,该案件在一开始就引发较大关注,在某种程度上也被视为我国姓名权和商标权保护的一个标志性案件。中国体育品牌乔丹的败诉,到底会因此受到怎样的影响,还有待时间检验和市场反馈。但此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然给市场敲响了警钟:在姓名权保护与商标权规范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法治意识越来越增强的今天,企业在商标命名上,必然要把握住法律底线,打擦边球的空间将越来越小。

  从更宏观的视野来看,乔丹坚持四年为自己的姓名权而战,其维权意识同样值得中国企业学习。早有媒体报道指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目光瞄准海外广阔的市场,希望携自己的品牌进军国际。但由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对滞后,很多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也经常遭遇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尴尬与无奈,甚至不得不再花费重金以赢得自己的商标使用权。可以说,不少中国企业在海外也扮演了“乔丹”的角色,只不过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最终成功维权的却并不多,这对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无疑是沉重的提醒。希望下一次,中国也能够涌现出更多成功维权的“乔丹”。

  无论是在姓名权、商标权还是知识产权等的保护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还有短板待补。在这个背景下,“乔丹”案也无异于一次积极的普法。正如相关法律人士所指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也使中国的法治形象在国际上更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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