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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拐卖犯罪既要从严也要依法
王琳
//www.auribault.com 2016-12-23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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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交媒体上对拐卖犯罪的痛斥,乃至出现“拐卖儿童一律判死”的刷屏,不过是为人父母者自然而然的情绪宣泄——它未必合乎法度,却值得立法者和司法者正视。依法严惩,既需要强调“严”,更需要强调“法”

  时值岁末,各类盘点纷至沓来。如果要评选年度刑事罪案,今年当归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莫属,“徐玉玉案”以及之后席卷全国的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项行动,已延展至明年。就在几天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依法从严的态度非常坚决。

  而去年的公共舆论场上,拐卖买拐犯罪较之其他类无疑更受关注。这一波舆论聚焦直接推动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责的出台。如今一年多过去,社会对“打拐”的关注度虽稍有下降,但从严“打拐”的立法态度和司法原则不能丢。12月22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其中,虽说是“宽严相济”,但“从严”的条款占了多数。为媒体和舆论更为关注的,也正是那些“从严”的举措。

  比如被众多媒体挑出的这一条: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应该说,这一解释符合司法的多数共识。婴幼儿缺少应有的辨别是非和自我防护能力,是个需要特别保护的特殊群体,刑法将“偷盗婴幼儿”单列,并配置了更重的法定刑,这正是对婴幼儿特殊保护的体现。现实生活中,利用看护人的疏忽,以给婴幼儿玩具或糖果等手段实施拐骗,这好像是在“骗”,但相对婴幼儿的看护人来说,趁人不备牵走、骗走或强行抱走,就是一种“盗”。由于刑法中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新出台的《解释》实则是以此宣示了对“偷盗婴幼儿”从严惩治决心。

  另一类极其恶劣、民愤极大的拐卖犯罪,当属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对此类犯罪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争议并不大。由于发生在医疗、福利机构中的拐卖行为往往叠加职务犯罪,民意甚至更关注司法机关应如何以数罪并罚来强化对“公权拐卖”的严厉打击。当然,较之法律适用,对此类犯罪的严惩更关乎地方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排除干扰的能力。提级处理、异地调查,或是揭开一些地方“公权拐卖”的关键。

  每一起拐卖案的背后,都是天降横祸式的骨肉分离。这样的人伦悲剧,在公共舆论场上,很容易击中人心底最柔软的部分。社交媒体上对拐卖犯罪的痛斥,乃至出现“拐卖儿童一律判死”的刷屏,不过是为人父母者自然而然的情绪宣泄——它未必合乎法度,却值得立法者和司法者正视。依法严惩,既需要强调“严”,更需要强调“法”。不管是《意见》还是《解释》,不管是打击电信诈骗还是严惩收买拐卖,都需要对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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