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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何时出台
北京青年报特约评论员
//www.auribault.com 2017-05-1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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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行法律法规内容分散、层级偏低,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依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严密的监控和保护,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该《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于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财产、人身权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相关报道见A9版)

  目前我国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罚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仅散见于民法、刑法等个别法律,且量刑偏轻。要彻底解决信息泄露问题,除了从源头上加强安全防护,不断修补网络漏洞,防止信息外泄,更关键的是要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立法,抓紧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

  而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两高出台相关《解释》,无疑有利于强化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该《解释》亮点颇多: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当前,利用个人信息打开的一个个犯罪“黑洞”正在侵蚀着公众生活的安全底线。一些不法分子滥用、盗用个人信息,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切身利益造成多重危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突出,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非法讨债等犯罪屡见不鲜。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行法律法规内容分散、层级偏低,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依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严密的监控和保护,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支撑。凡因业务特点而拥有客户个人信息的企业,都应依法设立独立的信息保护系统和信息披露审核机制。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非法披露或出卖个人信息的,应加大刑事惩罚力度,以保护国家机构的公信力。

  除了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必要修改完善相关的民事法律,更有效地维护公民个人民事权益。个人信息实际上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个人财产,大量非法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公民个人民事权益,应当强化民事法律如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调整。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和买卖问题主要侵害的是私人权益而非公共利益。对于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通过民事法律调整而非刑法规制。要重视从民事法律上加大非法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侵权行为成本,有效震慑、预防和减少信息滥用行为的发生。

  建议修改相关民事法律,赋予个人信息财产权的性质,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财产侵权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民事立法上有必要确认公民对其个人信息商业价值的财产权益的支配权,将基于商业目的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视为财产侵权行为,明确侵权人为受害人提供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方式。建议修订物权法,确认手机内存、邮箱空间、服务器空间等信息存储空间与现实空间权具有相同的物权法律地位,明确信息存储空间也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可以被认为是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同时还可被视为是一种财产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期望司法机关在运用《解释》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同时,立法部门加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改相关民事法律,补齐保护信息安全的法网,为公民个人信息撑开法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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