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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10月31日《澎湃新闻》)
公共图书馆缺乏赚钱渠道,而财政拨款又有限,一些基层图书馆甚至处于入不敷出的局面。在这种状况下,近年来,一些公共图书馆为了增加图书馆的收入,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让他们有一份体面的收入,选择走商业化道路,进行创收。比如,有的图书馆让企业冠名图书馆的大楼、馆舍,有的图书馆甚至将有限的活动空间、场地出租给商家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引起了社会争议。
但毫无疑问,公共图书馆这种迎合商业活动的创收做法,很显然严重背离了公共图书馆应有的本质属性,侵害了市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才引起了社会争议。公共图书馆不同于私人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的场地、图书都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公共性、公益性是公共图书馆的本质属性,是公共图书馆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守的底线。
公共图书馆将本来就很有限的场地、空间出租给商业机构进行经营活动,被商业化侵蚀。这意味着公共文化资源被少数人随意使用,实质上是公共文化资源遭到了挤占、侵占,市民的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造成了社会不公。而且,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文化资源遭到侵占、滥用,降低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满足不了市民的阅读需求,特别是基层图书馆可能会造成读者的流失,出现无人问津局面,沦为摆设,进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以立法形式明确禁止公共图书馆将设施设备用于商业经营活动。这实质上是对近年来出现的公共图书馆商业化的一种纠正,是让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文化资源重新用于公共服务,归社会公共所有、享有,回归到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性、公益性本质属性上来。只有这样,才能给市民留住公共图书馆应有的书香气味,守护好社会的文化阵地,而不是让公共图书馆弥漫一味铜臭味。
当然,公共图书馆告别商业化之后,必须保障公共图书馆的财政拨款,财政资金要发挥兜底功能。特别是基层政府在基层图书馆上的拨款要逐年增加,不能让公共图书馆整天过穷日子、苦日子,不能让公共图书馆自己解决资金。毕竟俗话说的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当公共图书馆没钱时,又不能走商业化道路,那么只能牺牲服务质量,造成读者流失,还是会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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