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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雁云依”诉讼廓清姓名权边界
木须虫
//www.auribault.com 2017-11-27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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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近日发布第17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其中。几年前,一对山东夫妇为刚出生的女儿取名“北雁云依”,派出所拒绝登记,该夫妇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11月26日《深圳晚报》)

  公民姓名权固然需要被尊重,但不意味着自由是无限的,孩子的姓氏与取名,不能脱离传统的道德伦理和共同的文化心理,毕竟姓氏不单单只是个体外在符号,还是社会传承的外在标识,公民在自由行使姓名权时,有必要给予应有尊重,不能刻意追求标新立异,凭个人喜好而恣意颠覆。

  随着互联网快速的普及,彰显个性、追求特立独行的网名成为潮流,这样的潮流也影响到了对孩子的命名,“北雁云依”便是这一现象的典型缩影,这类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互联网条件下新一代对文化传统的无视,甚至是刻意颠覆,不应被忽视。

  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姓名权问题作出解释: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同时,对可以选取其他姓氏作出了原则性限定,其中之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因为有了此解释,“北雁云依”诉讼才得以恢复审理,此次法院据此对“北雁云依”的适法性作出排除认定,从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而最高法将“北雁云依”诉讼列为指导性案件,说明了个案超出了个案的意义,带有普遍性,廓清了姓名权的边界,指导司法实践,同时,也告诫社会给孩子取名不可随意。当然,给孩子取名终究是民事权利,全国人大解释提出的限制也只是大原则方向的,还有赖于社会成员更理性地看待姓氏命名的文化内涵,增强文化自信,不在时代进步与文化冲突中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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