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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会无上限地增加社会成本,且垄断者赚取的经济利润以消费者所牺牲的利益为代价,制度性垄断更会加剧不同企业之间的龃龉,增大商业纠纷出现的频率
在昨天召开的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表示, 目前正根据《反垄断法》对电信、联通两家公司是否履行整改承诺、相关整改措施是否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国电信以过高价格变相拒绝与中国铁通交易,电信、联通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实行价格歧视的问题,均被提上了历时一年的调查议程。吊诡的是,除了对第三方实行变相垄断之外,电信、联通之间更未实现充分的互联互通,导致了相关市场缺乏竞争,增加了互联网的相关服务成本,并影响到受众的访问速度。
企业的垄断性竞争既是内生的,也是外生的,而对于电信、联通这两家巨型“托拉斯国企”来说,由它们衍生的企业垄断性竞争归根到底源自制度垄断优势。
一般来说,相对于其他企业,大型国企具备更大的制度倾斜优势。即它们可以在得到政策授权、补贴倾斜的基础上,享有其他企业所不能享有的权利,对制度供给具备一定的垄断性。由于竞争层面的权利不平等,造成了企业实力的不均衡,这种不完全、不平等的竞争就是最显性的垄断性竞争。
毫无疑问,垄断会无上限地增加社会成本,且垄断者赚取的经济利润以消费者所牺牲的利益为代价,制度性垄断更会加剧不同企业之间的龃龉,增大商业纠纷出现的频率。而这一垄断性如果发展成为一种长期趋势,将影响整个国家的整体制度效率和经济发展。破除制度性垄断,在亟待经济转型以期实现软着陆的当代中国,已然刻不容缓。
对于相关政府部门来说,除了继续实践与推进已于2008年生效的反垄断法,禁止相关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及规定合理的市场结构类型之外,更应采取反垄断调查等相应方式,真正打破制度性垄断,实现秩序流通,维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经济社会的效率与公平。
对于垄断企业来说,如果短期内,它能够实现盈利,便须至少选择一种使得企业继续维持盈利的规模,使其边际成本小于或者等于边际收入的规模。但若随着制度倾斜的变化,其垄断性优势渐渐消失,企业则必须在考虑长期利润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规模调整,甚至壮士断腕、作出适时退出相关领域的市场选择。
此次,发改委的表态清晰地表达了政府反垄断的决心。能否啃下这块“硬骨头”?公众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