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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安全,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要求发行方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对于信息披露不实的发行机构,依法严惩
中信信托2012年发行的两款总额达5亿多元的信托理财产品,原本在去年3月就已到期,在延期了一年以后,到今年3月却出现了兑付困难。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原因是这两款产品的投资目标山西古冶集团陷入经营困境,已经没有能力按原先的承诺偿还资金。陷入困境中的投资者焦虑万分,而产品的发行方中信信托和代理销售方工商银行山西分行仍在为双方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互相扯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信托理财产品出现到期无法兑付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在信托产品频繁违约的背后,则暴露出了这一金融工具在产品设计和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兑付,一个最直接的原因是承诺的利率过高,超过了企业的创利能力。
我国经济在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后,随着市场的发展,绝大多数企业已经不可能在市场中攫取暴利。但是,为了让信托产品在投资者中有吸引力,产品发行方大都开具了较高的利率,比如中信信托发行的这两款产品,宣称年收益率达到9%。这固然有利于产品的发行,但是如果加上发行方和销售方的抽成,事实上企业必须为此支付占集资额差不多两成的成本。这种高昂的融资成本,显然不是目前的实体经营企业能承受的,出现兑付困难必然成为大概率事件。
信托产品的高利率,加大了其投资风险,但这也反过来表明,我国信托理财产品的市场看上去很热闹,实际上却处于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缺少有效的监管。当然,就信托产品的利率来说,它应该由市场决定,但发行方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让投资者对产品有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准确判断。
目前,有关部门对信托理财产品虽然有信息披露的要求,但发行方普遍对风险未能充分揭示,中信信托发行的这两款产品,在发行时将古冶集团的经营情况给予了言过其实的正面评价,在去年古冶集团已经无力按约兑付的情况下又延期一年,但信息披露材料中却未告知实情。这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产生了盲目性,而它反映的实质性问题是市场监管的缺失。
到目前为止,一些公开报道的信托理财产品违约案,最后大都实现了刚性兑付,地方政府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一直为市场所诟病,但从本质上说,相对于信托产品的发行人和销售人,信托产品的投资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市场博弈中难以达到话语权的充分表达。
因此,寻求通过市场化的途径保障信托产品投资人基本权益,是地方政府的应尽责任,也是其为监管缺失必须支付的成本。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安全,为了维护信托理财市场的正常秩序,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特别是要求发行方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对于信息披露不实的发行机构,必须依法给予严厉惩处。
需要指出的是,出现违约问题的信托理财产品,有不少是由国有大银行的分支机构担任销售方的。国有大银行在我国投资者中享有很高的信誉,这种信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权力来作为保障的,投资者购买国有大银行出售的信托产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出于对其的信任。因此,国有大银行同样应该履行监管责任。相对于政府部门,银行与信托产品的发行方有密集的接触,更容易发现问题,如果只是为了承揽销售业务而放松监管,这与其国有大银行的身份也是不相吻合的。
信托理财产品,顾名思义,是投资者把自己的一份信任托付给理财机构,因此产品发行方必须对投资者履行诚信责任,而不能以市场化为借口来规避这种责任。不管是企业还是信托产品的发行方,都应该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任何融资手段都是需要向投资者支付对价的。因此,在融资时必须充分考虑偿付能力,而不能先把资金搞到手再说,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对投资者利益会造成侵犯,而且到头来也会使融资者吞噬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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