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万宝之争”是2015年最受市场和媒体关注的财经事件之一。直至2016年,这场争论还在延续。纵观“万宝之争”,可从四个维度去关注。
第一,应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当下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最迫切的一件事,就是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家。“万宝之争”事关双方7万名员工的就业和幸福,政府有必要密切关注这两家企业的动态,力争让其都能健康地发展下去。
第二,不管是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只要有能够踏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优秀企业家,就应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与尊重。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必须具备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基本素质;必须凭借无悔的执着与刚毅战胜困难;必须在辉煌的喧闹中保持冷静;必须运筹帷幄,向一个个新目标发起冲刺。针对“万宝之争”,我们需要关注这两家企业的掌门人是否具备优秀企业家的精神。
第三,“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我国明确提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为的就是让市场经济成为法治经济,以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我国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市场主体之间,收购与被收购是市场行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相关监管机构不应过多干预。因此,针对“万宝之争”,我们需要关注这两家企业是否有违背法律的行为。
第四,是否遵守契约精神,是真正衡量一个企业“信用够不够”的标准。而信用需要发展积累的过程,这是常识。因此,针对“万宝之争”,我们需要关注这两家企业是否遵守了商业规范和准则、是否遵守了契约精神。
总之,“万宝之争”不管结局如何,我们也期待双方的行为都有法律力量支撑。如此,方能更好地维护市场参与各方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能更好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朱四倍:要害在“特权”而非“车牌”2010-12-09 |
艾 攸:不能让洋品牌恃宠而骄2012-05-04 |
张 建:“中国式过马路”的背后2012-10-26 |
姜泓冰:社会抚养费用处不能含糊2013-12-10 |
午夜侃人:用假名字怎么能当政协委员2013-12-25 |
李东标:宋副院长凭啥凌驾于法律之上?2014-10-10 |
胡星星:“八点要求”乃点睛之作2014-10-14 |
辛士红:为官之义在于明法2014-12-22 |
吴 皑:“汗颜提示”让谁汗颜2015-04-30 |
田文龙:以劳模精神奏响“爱岗敬业”最强音2015-05-07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京ICP备11015995号-1|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