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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法治尚不成熟、尤其是存在其他隐性垄断的背景下,容忍明码标价下的价格畸高,便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公的消费环境。
“青岛大虾弱爆了,哈尔滨神鱼火热来袭”。近日,有网帖曝称春节期间在哈尔滨“北岸野生渔村”消费了一万多元,引发舆论关注。哈尔滨市松北区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初步调查结果认为店家明码标价不违规。
从发帖曝光“天价鱼”到举报者神秘失联,从常州地税否认举报者为本系统干部职工,到官方调查称商家“明码标价”,一次涉嫌宰客的消费行为,如同一幕舆情大剧,让看客如坠云里雾里。真相究竟为何?“天价×”事件缘何频发不绝?
由于举报人联系不上,所以单方面取证的调查结果,可能还无法客观完整地恢复事件全过程。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这次“天价鱼”事件中,店家明码标价,双方争执焦点不在价格,而在消费的鳇鱼斤数。究竟是否存在“乱写斤两”,现有的证据暂时支持店家一方。
当事人关注的是“斤两问题”,公众关心的则是价格问题。普通餐馆每斤售价100元左右的鳇鱼,到了这家野生渔村售价398元,虽然卖的是鱼身中段,但价格畸高常人不难评判。问题是,这种畸高的价格是店家明码标价,也是消费者下单前知悉的,是否就如调查结果所言“不违规”呢?
成熟的市场法则强调自愿平等、公开透明,在我们的道德直觉中,“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容易获得合理性,但我们不能忽略另一个关键词——公平。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都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不仅要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要遵循公平原则。价格畸高的背后,实则是对公平原则的破坏,而且很明显有着背靠旅游景区的另一种垄断意味。
一般而言,只要不存在欺诈,明码标价下的价格畸高,多能通过市场自身进行调节,政府不宜干预,所以《价格法》对绝大多数商品实行市场定价。但是,在市场法治尚不成熟、尤其是存在其他隐性垄断的背景下,容忍明码标价下的价格畸高,便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公的消费环境。曾几何时,“天价×”事件成为节日后的新闻标配,从三亚到青岛再到哈尔滨,同类事件反复发生并不是偶然的,背后有着同样且浅显的机理。只是每一次“就事论事”的处理,很少深入到机理层面去认真剖析。
当游客被“宰”成为一种季节性现象,而旅游景区的消费价格畸高被视为正常,这对市场法治而言才是不正常的。考量景区周边经营者的成本因素之外,畸高的价格是否合乎市场的公平法则?高出一般市场价多少才是合理的?诸如此类,不能在习惯性思维下被忽略,更不能以所谓的明码标价来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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