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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粗钢产能约为12亿吨,按照2015年产量测算,产能利用率不足67%,受发展惯性及前期新建产能逐步释放影响,产能仍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消费量总体进入下降通道,钢铁业供求严重失衡的矛盾更加突出。为此,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用5年时间再压减1亿至1.5亿吨粗钢产能,而当务之急是斩钉截铁处置“僵尸企业”。(3月1日《经济日报》)
所谓“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从全国来看,“僵尸企业”不仅局限于钢铁生产领域,一些建筑、纺织、印刷等行业也同样存在有“僵尸企业”。这类企业消耗了原本可以投入新兴企业和部门的税款、资本和劳动力,因而对其进行果断处置、引导其平稳退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由于个别地方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僵尸企业”也存在着拖延和侥幸心理,因而有些企业虽然是“半死不活”,但仍下不了最后的处置决心,存在着坐等观望、“垂死挣扎”的现象。
因此,要加快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各级政府首先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明确“僵尸企业”的含义、标准,组织人员对那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但难以顺利退出的企业进行摸排,做好人员、资产、负债及原有生产规模、产品种类等信息的核查核定工作,准确为“僵尸企业”定位。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处置“僵尸企业”的规则、方法,使“僵尸企业”在处置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定不移地减少过剩产能。
其次,在对“僵尸企业”进行处置时,也不能一刀切,要认真梳理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诉求要予以重视,尤其要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其生活、医疗、养老等后顾之忧。对企业资产的处置等一些棘手问题,不回避、不推托,坚持对国有资产负责、对职工群众利益负责、对社会和谐稳定负责,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妥善处置与解决,消除任何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实现“僵尸企业”的处置既快又稳。
再次,各地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本着长痛不如短痛的思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僵尸企业”处置进度表,不能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对“僵尸企业”舍不得处置。对那些属于落后的产能,要坚决予以淘汰;不属于落后产能的,或者通过剥离、改进管理、债务重组、减轻包袱等措施引导其转型升级,提高效率,获得“重生”。
总之,处置“僵尸企业”,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围绕国家出台的引导政策,坚持多兼并少破产,以减少对社会的冲击、降低经济社会风险,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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