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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最高院公布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粗略梳理,发现涉及到电商平台交易的知识产权案件较为多见。
于是目光聚焦到电商平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问题上。一种声音认为,电商既然是交易平台,理应对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予以及时有效保护,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一种声音也指出,电商也是“冤大头”,平台上有数以亿万级的店家和交易量,判定起来极为艰难,过多苛责,实为“不可承受之重”。
首先,不得不承认,中国的电商发展超前于中国法治环境的完善,包括政府在内的监管者,从理念战略到规则供给,以及执法监管之能力、素养和条件上,都比电商略慢一两步。其次,也毋庸讳言,传统的商家包括知识产权人,在电商平台上,商业交易和维护权利时,从观念到方法技巧上,也未成熟到能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游刃有余”的地步。于是,最后的问题就转化为,既然电商是此类经济样态的创建者、引领者,就要面对外部环境成长的“烦恼”,有所作为、有所担当。
电商有点类似于一个大型“集贸市场”。的确,它理应负有对进驻的商家资质材料合法性、形式真实性审查的义务,把好准入关;在遇到交易投诉时,必须第一时间受理、并做形式审查、向被投诉商家通知,要求其提交“反驳”的证据。
笔者认为,在充分认定基础上,电商平台可以做出是否侵权的初步判断,甚至可以采取“下架”的商业处理,但让电商全权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侵权纠纷之调查、判断和处理,从长远看,不仅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合理的。原因很简单,电商即便是交易平台,它也是交易过程的“局中人”,按法学常识,“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这个观点一样适用于电商平台。一方面,电商平台为了商业利润,难免被质疑为偏好于保护平台上的店家;另一方面,电商平台为了维护品牌商誉,又无法容忍哪怕是一起“假货”交易。
当电商陷入这种“囚徒困境”之中时,如何解套,既避免瓜田李下之嫌、也消解投鼠忌器之虞?什么样的电商产权纠纷解决平台才是最合理的、公正的、甚至高效的平台呢?破解难题的方法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建立一个多元主体参与、权责利效相一致、且运行便捷高效的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真实安全之社会共治平台,是解决上述困境的不二法门:引入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来实质介入到电商平台交易的合法安全之维护、侵权维权之调查处置,才行。
简言之,我们不妨将原本在集贸市场里的“投诉处置中心”,搬到电商平台。比如,认证授权一些独立的第三方调查调解机构,他们能接受电商平台转来的或涉及到电商交易的侵权之指控,电商平台主要负责接受投诉、表面调查、资料移送并配合调查,履行由第三方调查调解机构作出的决定。如对整个投诉处置的任何决定不服,各方都可以诉诸于司法机制作为最终的解决纠纷方式。社会共治的要义,就是多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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