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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需对症下药
姚 进
//www.auribault.com 2016-07-26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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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加速竞争的形势,不仅需要互联网金融公司积极转型谋出路,更需要监管部门在强化防控的同时,明确方向,给予规范企业合理的成长机会和发展空间

  短短几年间,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金融行业带来了不小的“触动”。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以其低成本、非抵押和便捷的融资模式,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层次和产品,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与此同时,也蕴含着更多风险,有关P2P圈钱、跑路的消息不断爆出,给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带来挑战。近日有机构预测,今后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将从多方混战的“战国时代”进入整合期。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加速竞争的形势,不仅需要互联网金融公司调整思路和发展战略,积极转型谋出路,更需要监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在强化防控的同时,明确方向,给予规范企业合理的成长机会和发展空间,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首先,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形成稳定、高效、完善的运行体系,科学选择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的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可借鉴发达国家“监管前置”的管理经验,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实施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取缔不符合要求、甚至存在欺诈和非法集资嫌疑的问题平台。同时,还可从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管理“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模式中吸取经验。研究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特别是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合法合规的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对症下药,针对实际状况有的放矢。相比于传统的银行业务,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等特点,使其风险管理更复杂、监管难度更大。对此,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等原则。同时,还要在健全相关监管法律体系上下功夫。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还缺乏比较完整、具体的法律法规,整个行业的法律约束不足。对此,应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从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消除监管死角。

  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给互联网金融企业打开资本通路。也就是说,应该给目前做得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个能上市、能融资的机会。建立“黑名单”的同时,也能够在合理合适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白名单”制度,以鼓励资质优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积极创新、做大做强。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体现在新技术的应用上,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问题也是创新问题。在这一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力度,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发展机遇、规范发展行为。事实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方向,比如“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等。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将一系列举措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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