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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的做法,实际上是用行政权力取代市场竞争机制,人为给企业商标加戴政府信用的光环,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和连带责任,实则并不可取。
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11月14日《新京报》)
商标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在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企业自发设立,由市场自主抉择而成。而地方政府立法对“著名商标”予以认定和特殊保护,实际上是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具有行政权力越位干涉市场的嫌疑。并且,将政府信用押注在“著名商标”上,此举有给企业商标背书的意味,实则会令消费者产生幻觉,认为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肯定没问题,从而忽视了市场竞争风险。如果企业经营得当还好,各方都能从中获益,可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品牌崩塌后,消费者不仅会对企业不满,还会归咎于地方政府。
显而易见,地方政府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的做法,实际上是用行政权力取代市场竞争机制,人为给企业商标加戴政府信用的光环,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和连带责任,实则并不可取。而且,各地政府为了打造地方品牌,往往会出台“著名商标”认定规划和数量,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标准,也是绞尽脑汁无所不用,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而弄虚作假凑数,均导致“著名商标”里掺杂不少水分。
事实上,不仅“著名商标”存在这些问题,诸如“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等认定和特殊保护政策,都存在类似弊端,乃是越俎代庖之举,应一并取消,交给市场竞争抉择为好。
须知,一个商标究竟好不好,有多“著名”“驰名”,应该是消费者和市场说了算,把商标分成“著名”“驰名”与“非著名”“非驰名”,本身就有不公平之嫌。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若是经营不善、发生危机事件,再“著名”或“驰名”的商标也不能挽救它。而“非著名”“非驰名”商标的企业,只要产品质量过硬,管理得当,一样有它的市场,消费者亦会认可。
因此,地方政府应遵循谨慎态度,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底线,不要过度干涉市场,不要做这些无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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