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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查阅公共场所的视频图像应该有法可依
//www.auribault.com2013-11-12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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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越来越多的监控镜头对准普通公民,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极大威胁。如何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公民隐私之间找到平衡点,就成为摆在各级地方政府面前的重要议题。湖北省政府日前颁布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图在维护公共秩序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之间提出解决方案。

    这项地方政府规章明确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建设、安装视频系统。这些场所包括酒店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哺乳室、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区域、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地方政府规章还明确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因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依法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公共视频系统。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享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垄断权力,除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之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

    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没有及时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导致公民无法行使权利,或者无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这不是一个假设的问题,而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发生在上海的法官集体嫖娼案件,就是因当事人以非正常手段获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而被揭露出来的。可以设想,如果酒店拒绝当事人查阅有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信息资料,那么,上海法官嫖娼的案件就不会大白于天下。

    所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同时,赋予公民以正当理由申请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权利非常必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在公共安全监控方面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多元化社会权力与权利总是纠结在一起,如果赋予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查阅、复制、保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权力,那么,就应当制定严格的规范约束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损害公民的权利。反过来,如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属于政府垄断的信息,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公开政府垄断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作出明确规定。譬如,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那么,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控视频图像信息,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这个角度讲,应当由立法部门制定全国性的信息安全法,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机关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对于公民申请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制定科学的程序性规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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