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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胜诉了,正义得到了救赎吗?如果不对行政违法执法进行彻底清算,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问责,很难说吴春霞讨回了一个完整的“说法”。
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近日,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属违法。
虽然我国的法治状况早已今非昔比,但是“秋菊打官司”所描述的维权境况似乎并未远去,“讨一个说法”的种种艰辛与苦楚,可能只有涉身其中的当事人自己清楚。对农妇吴春霞来说,这一纸终审判决,既是对自己所遭遇不公的补偿,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恢复。
回顾整个事件过程,行政执法处于一系列违法侵权的状态:警察没有任何法定手续,就将参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强行拖出法庭,既是对公民权利肆无忌惮的侵犯,也是对法庭权威的藐视和对法庭秩序的破坏;将多次上访违法定性为“扰乱单位秩序”,并对当事人行政拘留10日,凸显出执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蛮横无理;因拒绝签字承诺“不再上访”,吴春霞又被办理劳教手续,“一事不再罚”的法治原则与精神被公权力践踏殆尽;最后她在派出所、小桥办事处以及亲属的“合谋”下,被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在当今医学界创造了一个惊叹世界的新病因:“反复告状3年”。
案子胜诉了,正义得到了救赎吗?如果不对行政违法执法进行彻底清算,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问责,很难说吴春霞讨回了一个完整的“说法”。在此之前,法院已判决小桥办事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以单位为问责对象的法律追究,并没有完全实现正义,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对违法执法者个体,尤其是阻碍吴春霞上访的领导干部,形成事实上的保护。
可见,本案的责任追究远未结束。例如,究竟是谁授意将吴春霞送进精神病院?没有领导指令能出现不同部门的“合谋”吗?公安机关派人冲进法庭抢人的行为难道不需要法律追究?行政拘留造成的人身自由损害怎能不进行国家赔偿?这一系列疑问,存在许多不同性质的责任追究,要真正建设法治政府,那么对这些责任就必须“一个都不能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