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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东:明确经济控制是家暴具有立法破冰意义
//www.auribault.com2014-08-19来源: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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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8月17日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其中将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8月18日《新快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深圳此次将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从立法来看,尚属首次,极具突破意义。

  在旧有观念里,家暴总是被当作“家务事”看待,如非施暴一方,逾越底线,严重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这种事的处理模式多半会遵循这样的基调——先是通过家庭内部的沟通与和解,再就是请街坊与亲戚朋友参与调解。如若一切私力救济的模式均告失败,则最后诉之于法庭,视自身身心受损情况索赔。而关于另一种家庭冷暴力——经济控制,由于未有被认可为家庭暴力,对其进行私力救济与司法救济更加无从谈起。

  现在,将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表明司法实践已经突破了民间对于家暴“家务事”的习惯认知,更多地与国际接轨。比如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报告中就把经济控制列入家暴的一种形式,南非《反家庭暴力法》更是明确反对经济控制这种家庭冷暴力行为。

  从法治角度而言,把经济控制这种家庭冷暴力纳入治理体系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随着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家庭权益保护意识必然将得到增强。新形势下的家庭关系,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很难接受类似经济控制的行为,如果不从法律上明确经济控制的家暴性质,将给时下的司法工作在公民家庭关系方面带来难题,司法部门面对这些因经济控制引发的家庭冲突,也将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一言一蔽之,如果法律落后于现实,则微小的家庭经济冲突可能会衍生出多种社会问题。比如因为家庭内部的经济控制而引发更多的矛盾冲突,甚至违法犯罪,从而令社会治理付出更多的社会成本。

  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体现出法律治理体系对现实情况的一种追认。家暴不是家务事,它所衍生的问题,尽管发生在家庭内部,但仍是这个社会所需要解决的公共问题。针对它的治理,不仅要摒弃“家务事”思维,更要重视经济控制这种家庭冷暴力,唯有全方位地保障公民家庭权益,才能尽可能地压缩类似经济控制等家庭冷暴力的生存空间。以此而论,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地方性反家暴法规具有立法破冰意义,如能以此为实验田,探索全国立法的可行性,无疑将福泽更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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