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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市一名男子到银行要取款50万元,因为没有提前预约,遭银行拒绝后,他拿出10元钱让银行柜员分10次一元一元地存到他的银行卡内,存完后,又拿出10元要求用同样的存款方式存钱。银行窗口办理业务的储户因男子的拖延排起了长队,有的储户因此而发起了牢骚。(2月9日《新文化报》)
说实话,每次看到类似新闻,我的立场是站在银行那边的。倒不是觉得银行有多么可怜弱势,而是因为这种利用现行规则给银行“添麻烦”的方式,本无异于“以暴易暴”,创造不了任何社会价值,反而侵占了公共资源,让其他客户跟着受累。不能影响其他客户的利益,仅这个理由就足以让我们一同为银行拒绝“挑事”的“奇葩”客户去寻找理由。不然,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被双方的无聊之争所误伤。
身为法律工作者,我首先想到的是,法律能否支持银行的拒绝权。这条路明显走不通,《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客户出于何种目的,无论客户想存大多或者多小一笔钱,银行只有配合的义务,而没有拒绝的权利。
从民法原理角度,“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或许对之有些贴切,“奇葩”客户似乎有滥用权利之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可是,“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帽子却也难以落在小小的“奇葩”客户头上。这条路还是行不通。
从行业惯例角度,银行业能否制定如此行业准则,“每个客户一次性只能办理不超过三起业务”?这似乎既尊重“奇葩”客户的权利,又保障其他客户的利益。我正为自己冒出了如此“天才”想法感到兴奋,可是,当想到“奇葩”客户只须要求,“我只办理一项业务,把这十万块换成1毛硬币。”我又跌到了谷底。
总之,或许因为我学法不精,把头想破了,还是想不通如何在法律上去支持银行拒绝为“奇葩”客户服务。因为法律上本没有“奇葩”客户那么一说,即使他的确是在“捣乱”,无论他的存取款要求有多奇葩,满足客户合法要求都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要解决这个难题,如果陷入法律思维与方法的桎梏,此题只会无解。须看到,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不少银行“奇葩顾客”事件。2013年8月,杭州萧山人老傅办理转账时被银行强行要求新开户办存折,一怒之下,要求银行办理500张存折。本次银行再现“奇葩”男,也起因于银行单方面规定,超过20万元的大额取款,储户需要提前一天预约。
强逼储户开户本为违法,单方面要求储户预约,也是在给储户设定法外义务。可以说,每个“奇葩”储户的背后,都有着一个奇葩规定,或者有着一个奇葩的工作人员。不然,储户也没有必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做奇葩之举。
所以,面对“奇葩”客户,银行先别忙着抱怨,别做一脸无辜状,必须先想通了。如果银行不自省并纠正自身不符合法律规定、商业伦理的奇葩霸道规定,如果客户面对奇葩“行规”时没有投诉、申诉等权利救济渠道,那就只能逼出更多的“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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