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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金轶:护航“见义勇为”尚需完善法律保障
//www.auribault.com2015-06-10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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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24日,辽宁辽阳市太子河区某居民楼失火,一名9岁男孩从6楼阳台往下爬。何艳和几名邻居在用被子准备接住跌落男孩时,被孩子砸中腿部,导致左腿胫骨、腓骨3处骨折。然而,区综治办认为,何艳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因为孩子被救是群体参与的行为。 (6月9日《人民日报》)

  何艳为救邻家小孩,腿部被砸受重伤,花费巨额手术费,却在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时被有关部门以“系群体参与行为”的理由拒绝。如此“回复”,于情于理于法,均经不起推敲,令人错愕。

  按照辽宁省有关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何艳在楼下护接即将坠楼男孩,显然符合“为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要件。同时,从第一个发现男孩即将坠楼,到劝说男孩“千万别往下跳”,再到呼喊邻居抻起被褥接住孩子,并最终让6楼跌落的男孩身体并无大碍,何艳这一系列“率心而为”的表现,也符合“表现突出”的要件。何况,何艳已因救援行动受重伤,她的这种不顾个人安危、英勇无畏的行为和精神,理应得到褒扬与认可。

  此外,揆诸现实,救人、抢险群体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并不鲜见。比如,长江大学陈及时等15名同学获得“全国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大学生英雄集体”荣誉称号;山东“爬窗哥”李克田等4人,冒着浓烟爬窗将被困火灾中的一家三口救出,日前获评青岛李沧区“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按常理,人数多寡不应成为见义勇为的准入门槛。否则,火灾、抢劫、坠楼等危难面前,谁还愿意集体冲锋陷阵呢?事实上,依靠集体智慧与力量,才是战胜危难的根本。

  何艳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被拒,看似相关工作人员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实质则是相关人员对见义勇为认定标准把握上的过于机械,是一种典型的无视群众利益的执纪任性。当然,何艳护接坠楼男孩申请见义勇为称号被拒,具体原因众多,但根在法律瘸腿。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权威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各地在执行地方法规时,极易把申报条件限定在一些条条框框内,以致形成极大的地域差异,造成“大妈接坠楼男孩受伤不是见义勇为”等奇葩事件层出不穷,比如救熟人不是见义勇为、下水救人不是见义勇为、省外救人不是见义勇为等。

  由此可见,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亟须制订一部更为权威的全国性法律,对评选程序、评选条件、评选时效、评选方式等作出更具人情味、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对各地在具体的评选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懒作为进行严格问责。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彰显“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制度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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