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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的剖宫产规定,无疑更符合医学规律,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该规定还需在实践中做科学、人性、灵活的协调,并尽快提升立法等级。
据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剖宫产手术实施,安徽省卫计委在全国率先破题,制定了15条《安徽省剖宫产手术实施指征(试行)》,印发了《关于加强剖宫产手术管理的通知》。15条指征包括:产道异常、胎位异常、巨大儿、双胎或多胎妊娠等。非清单内的,临床医师原则上要拒绝执行剖宫产。
笔者长期在医科大学工作,前些年妻子怀孕分娩,我也曾慎重考虑过是否选择剖宫产,主要是想减轻妻子的临产痛苦。但医生朋友建议还是顺产。理由是自然且符合生理的分娩,产妇能迅速康复,新生儿能更好地适应外界环境,也不会有较高的手术费用。
作为医生,基于医疗职业道德,当然有提醒产妇及其家人剖宫产利弊的义务,但也不能拒绝他人意愿,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性条款。况且,剖宫产费用比顺产高出数倍,对医院而言,也是难以拒绝的经济效益。甚至,在一些中小医院,“善意”劝说孕妇选择剖宫产已成一个“规则”。
然而,放纵剖宫产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剖宫产比例不合理偏高。有数据表明,今年上半年,安徽省平均剖宫产率在45%,远高于世卫组织推荐的不超过15%标准,而全国总剖宫产率已高达46.5%。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美英等国的剖宫产率均在警戒线以下,更令人担忧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我们还将承担剖宫产泛滥的种种“后遗症”。
以此视角来看安徽省出台的剖宫产规定,无疑更符合医学规律,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规定在遏制医院逐利的同时,也为产妇和胎儿筑起了一道健康堤坝,有利于防止剖宫产术中出血、术后血栓形成等问题,由此带来的潜在人口健康红利,更是难以估量。
规范剖宫产用心良苦,但说到底这只是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第82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由此看来,该规定还需在实践中做科学、人性、灵活的协调,并尽快提升立法等级。期望在详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限制剖宫产能及早驶上国家立法的快车道。
本报特约评论员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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