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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家还在惊叹今年天猫“双十一”交易额突破912.17亿元时,又一股暗潮开始涌动。今年“双十一”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的第一个网购狂欢节,“网络购物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等条款的实施,为消费者网购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撑,相当于给予消费者一个“后悔权”。昨日,记者采访发现,市民陆续收到商家发来的商品,一些人一边拆着快递,一边却开始办理退货。(11月16日泉州晚报)
一边拆着快递,一边却开始办理退货,可能有衣服与网图相差太多,穿着不合身的原因;有忙“抢购”不仔细看产品的说明、简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导致收到货后对商品不满意的原因;有选择“购买—比较—退货”的新型消费方式的原因。
但从繁忙的退货场景不难看出,消费者一定将“后悔权”当做了无坚不摧,战无不胜的“神器”了。
不错,由于消费者不能当场直观地判断商品品质、质量、性能等,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这必然会带来一些判断上的误差,“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确实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但须知“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希望能营造出更舒心、更规范的消费秩序。如果消费者恶意消费,或者不能保证退货商品完好,影响到了再次销售,商家不仅有权拒绝退货,且还要承担退货运费。
因此,消费者不可片面理解“7天无理由退货”无敌,却忽略了“应保证商品完好和承担退货运费”的条件,也就是说“无理由”,并非“无条件”,消费者的后悔权并非无限大。更合况,新《消法》第25条中还列出了不宜退货的情形。
所以,消费者在选择网购的时候,不仅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简介以及相关注意事,更多的了解商品品质、质量、性能,更要货比三家,谨防冲动,随大流,即使有“后悔权”在手,我们选择网购图的就是便捷,如果收到一件失望一次,不仅购物体验全无,而且再办理退货,岂不是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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