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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在“社会急救”是否能在此次立法中获得相应保障的问题上,条例草案明确: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对施救者的法律保护。(11月17日《新闻晨报》)
说时迟,那时快。当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最佳抢救的时间只有短短的4到8分钟,要是没人出手相救,怎么可能争取时间,救人性命呢?救人不免责,谁敢贸然出手呢?今年8月30号下午,开封暴雨,路面积水成河。一名60岁老人骑电动车涉水时突然倒地,在水中不停挣扎。多名路人上前围观但无人伸手拉出浸在水中的老人。三分钟后,老人被另外一群路人拉出,已经死亡。要是救人免责的话,也许就会有人相助,那名老人也许就不会死亡。
有人认为,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立法不应逾越道德层面。可是,他们忽略了一个问题,当道德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风气,乃至影响到民众的生命救助效率的时候,法律就不能袖手旁观了,必须及时兜底对社会道德进行回应和支持。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减轻或免除“救人不当致死之人的责任”,早已经被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引入法律。法国刑法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现实生活中“不敢救”的现象太普遍,救人免责能否改变这种现状呢?在我看来,被窝里踢足球——未见起,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要让大家放心地救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方面要对见义勇为者免除责任,并且进行鼓励和激励;另一个方面要对讹人者进行惩罚。现在只是有了硬币的一面,还缺少另一面,大家怎么敢放心大胆地去救人呢?“好人”救人被讹的事件虽然只是少数,然而,法律若不能为救人的义举撑腰,那么,久而久之,大家就会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必然导致整个社会形成“不敢救”的氛围。如此一来,每个人都可能深受其害。兹事体大,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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