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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安:不交物业费怎样才算失信
//www.auribault.com 2015-11-24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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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上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不交物业费将被列入失信记录”这一条款仍是舆论关注焦点。修改稿中对这一规定作出了限制性要求,拒不执行司法或仲裁裁决的,才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扬子晚报》11月23日)

  自从各地试行公民个人征信制度以来,哪些失信情形应列入记录范围就成了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能否列入征信记录”也往往会引起争议。物业公司自然希望通过征信制度来促进物业费的及时征收,不少业主却对此意见纷纷。南京市的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订时,也遭遇了这个问题,现在解决的办法是:既要将物业费缴纳列入征信记录,又要设置严格的前置条件,在物业和业主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把欠交或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列入失信记录,首先是因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且,少数人拒交物业费确实损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调研中发现,南京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死胡同:业主不愿交费,是因为物管企业服务质量不行,不交费之后物管企业怠工,服务质量变得更差……业主、物管企业、地方政府三方为此都苦不堪言,老百姓尤其不满。通过征信制度来促进物业费的缴纳,也就成了应该采取的手段之一了。

  不过,不少业主反对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征信记录,也有其道理,因为欠交物业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排除个别人无理拒交,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可能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令人不满有关,很难说完全是业主的错误和责任。如果不加区别地把业主纳入失信记录,是不公平的。再说了,法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难道在物业不依法依规充分履行责任时,业主还要及时、足额地缴纳物业费?业主的救济渠道又在哪里?

  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失信记录有其必要性,但前置条件是必须证明业主属于“恶意欠费”,即没有正当理由,也不存在物业的责任——这个“恶意”不是由物业认定的。对此,南京市设置了权威的第三方裁定的原则,其最初规定是: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但这条规定在当地媒体的一项调查中遭到了80%的网友反对,一是因为物业服务有问题,也要照交物业费,是对公众权利的剥夺,也可能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二是,公众因为自身权利受损而认定物业有错,到法院寻求救济也是业主的权利,法院即使判决应该全额缴费,也不能说明业主是恶意拒缴的不诚信行为。所以,南京市的立法最后修改为: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行为,经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修改前后的不同点在于,只有在法院裁决之后还拒不履行,才会被认为不诚信。

  所以,既要解决无理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也要保证广大业主的权利,还要有助于敦促改进物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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